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认真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2〕14号)要求,切实减轻疫情防控对我区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积极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特制定并发布落实指引。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一)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1.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5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区财政局(财源建设服务中心)
联系人:陈怡(区税务局)、李然(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69462214(区税务局)、81499197(区财政局)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区财政局(财源建设服务中心)
联系人:陈怡(区税务局)、李然(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69462214(区税务局)、81499197(区财政局)
(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1.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顶格减征“六税两费”。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区财政局(财源建设服务中心)
联系人:梁建新、侯春宁(区税务局),李然(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69462346、61426052(区税务局),81499197(区财政局)
2.延续实施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区财政局(财源建设服务中心)
联系人:陈怡(区税务局)、李然(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69462214(区税务局)、81499197(区财政局)
3.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所得税科)、区财政局(财源建设服务中心)
联系人:田星(区税务局)、李然(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69466022(区税务局)、81499197(区财政局)
4.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所得税科)、区财政局(财源建设服务中心)
联系人:田星(区税务局)、李然(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69466022(区税务局)、81499197(区财政局)
5.落实规范收费罚款行为有关工作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责任单位:区减负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区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科)
联系人:栾昊宸(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吴雨妍(区司法局)、周胜军(区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69444365(区经济和信息化局)、61400019(区司法局)69461471(区市场监管局)
(三)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
1.2022年对承租京内国有房屋的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房屋租金,其中对于承租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国有房屋的,减免6个月房屋租金。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要率先落实到位,本区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对于存在转租情况的国有房屋,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经营人。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责任单位:区国资委(监督管理科)、区机关事务中心(房屋管理科)
联系人:李盟(区国资委)、衣磊(区机关事务中心)
联系电话:89446776(区国资委)、61479860(区机关事务中心)
2.用好北京市“房租通”政策,组织区内符合条件的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申报北京市房租补贴,按照企业办公面积,最高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文促中心)
联系人:杨义兵
联系电话:61490226
3.鼓励孵化器等产业载体以直接减免、退还、合同延期等方式给予租金优惠,以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团队稳定发展。
责任单位:区科委(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联系人:赵航
联系电话:69444902
4.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符合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减免。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人:李晓洋
联系电话:80474986
(四)实施阶段性社保优惠政策
延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到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可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的养老保险费和2022年4月至10月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社保中心)及各相关单位
联系人:刘冬梅
联系电话:89445751
(五)降低企业疫情防控成本
1.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快速响应、管控风险,按照“快、严、准、实”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结合我区实际,积极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发展规划改革科)、区医保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董贺(区卫生健康委)、杜禹(区医保局)
联系电话:89453550(区卫生健康委)、81488738(区医保局)
2.为加强疫情期间城市运行保障,2022年对餐饮、零售、巡游出租车、外卖、快递行业以及从事进口非冷链货物相关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法制与安全科)、区市场监管局(防控办)、区交通局(出租车管理所)、区复工复产防控组(防控组办公室)
联系人:侯硕(区商务局)、郭佳晖(区市场监管局)、崔然(区交通局)、赵孟斯(区复工复产防控组)
联系电话:69445690(区商务局)、69426240(区市场监管局)、69444776(区交通局)、69443251(区复工复产防控组)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用好普惠金融政策工具
1.2022年对符合条件、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办理首次贷款业务的中小微企业,按贷款额给予不超过年化1%的贷款担保费用补助,或按实际获得贷款利息的20%给予贴息补助,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突出的行业企业贴息比例提高至40%。
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栾昊宸
联系电话:69444365
2.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惠小微贷款倾斜力度,2022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设立普惠(中小微)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优化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新增)。各行业主管部门向金融机构精准提供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名单,便利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困难企业。发挥好本市企业续贷受理中心作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产融合作科)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联系人:李楠
联系电话:60417120
(七)加强融资担保和信用债支持
进一步提高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金融服务水平,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分别提供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300万元的贷款额度,增强创业主体融资可得性和便利度。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市场环境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区金融办(产融合作科)
联系人:杭霏(区财政局)、栾昊宸(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李楠(区金融办)
联系电话:69460240(区财政局)、69444365(区经济和信息化局)、60417120(区金融办)
(八)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投贷联动支持机制,支持银行依法合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探索对符合条件的业务给予贴息支持。进一步发挥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作用,引导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对企业购买开放单位基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分析、测试、检验等标准化服务的费用,可申请首都创新券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区科委(科技项目促进科)、区金融办(产融合作科)
联系人:岳章(区科委)、李楠(区金融办)
联系电话:69442114(区科委)、60417120(区金融办)
三、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突出行业的帮扶
(九)实施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落实市级出台的餐饮业纾困扶持政策,支持餐饮企业新建连锁直营餐厅,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生活性服务业中心)
联系人:赵思清
联系电话:69490389
2.鼓励社会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养老助餐服务,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同等标准,对认定为养老助餐点的社会餐饮企业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老龄工作科)
联系人:李帆
联系电话:69421419
(十)实施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落实市级出台的零售业纾困扶持政策,对传统商场和商圈(特色商业街)内的商业主体外立面改造、店内装修更新、设备购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便利店、前置仓、药店等符合本市基本便民商业网点建设提升标准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各项投入审定实际投资额50%的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消费促进科)、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科)
联系人:孙文龙(区商务局)、何立梅(区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69443979(区商务局)、89448087(区市场监管局)
(十一)实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加大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实施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提高至100%。在疫情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将春秋游、职工疗休养等组织协调工作交由旅行社承接,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行业管理科)、区商务局(会展促进科)、区总工会(财务部)、区金融办(产融合作科)
联系人:刘雪丽(区文化和旅游局)、周文星(区商务局)、刘蕊佳(区总工会)、李楠(区金融办)
联系电话:69429968(区文化和旅游局)、69433940(区商务局)、81497281(区总工会)、60417120(区金融办)
(十二)实施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1.统筹资金和防疫资源,结合我区实际,支持任务较重的航空公司、机场及驻场服务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
责任单位:临空经济核心区管委会(产业促进科)、区财政局(社保科、教科文科)、区卫生健康委(发展规划改革科)
联系人:周秀清(临空经济核心区管委会),王宇、李晓明(区财政局),董贺(区卫生健康委)
联系电话:80489608(临空经济核心区管委会),69469945、69468484(区财政局),89453550(区卫生健康委)
2.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陈怡
联系电话:69462214
(十三)实施公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对提供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统筹资金对新能源公交车购置给予补贴,支持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巡游出租燃油车更新为纯电动车,对当年到期报废的巡游出租燃油车更新为纯电动车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公路客运管理所)、区财政局(城建科)、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人:李进(区交通局)、佟丽娜(区财政局)、陈怡(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69469878(区交通局)、69461794(区财政局)、69462214(区税务局)
(十四)实施文化演出行业纾困扶持措施
1.2022年对归属本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继续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联系人:侯春宁
联系电话:61426052
2.在文艺表演、出版发行、广播影视等领域实施文化消费促进行动。完善北京剧院运营服务平台政策,聚焦营业性演出场所的扶持引导,采取场租、演出补贴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打造特色演艺集聚区和演艺群落。积极组织区内实体书店申报市级扶持项目,加快区级实体书店扶持政策兑现进度。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文化科)、区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科)、区财政局(教科文科)
联系人:杨利军(区委宣传部)、张建鑫(区文化和旅游局)、李晓明(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61426859(区委宣传部)、69488675(区文化和旅游局)、69468484(区财政局)
四、实施保障
(十五)建立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协调机制
全面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3号),全力打通运输堵点,保障民生物资和重要生产物资运输畅通。针对突发疫情导致的外省区市上下游配套企业停工停产问题,积极争取市级支持对接国家有关部委协调平台,推动配套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在疫情期间要加强企业走访服务,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努力保持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生产经营稳定。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区商务局(产业发展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建材中心)等相关单位
联系人:刘国庆(区交通局)、单皓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王雪飞(区商务局)、张龙(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联系电话:69424298(区交通局)、69443676(区经济和信息化局)、61490134(区商务局)、69469984(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十六)建立中小微企业帮扶政策落实机制
1.做好全区中小微企业数据库的统筹和完善,加强中小微企业数据库动态更新和日常监测,按季度开展中小微企业经营状况抽样调查,摸清企业需求和政策落实效果。
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区统计局(产业和专项调查统计科)
联系人:栾昊宸(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王智平(区统计局)
联系电话:69444365(区经济和信息化局)、61400721(区统计局)
2.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做好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定期梳理报送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推动研究解决,切实抓好政策制定和落地实施,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让中小微企业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的服务业范围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予以认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围可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予以认定,或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予以认定。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