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落实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落实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落实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2〕14号)相关工作要求,推动政策措施有效落地,切实减轻疫情防控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积极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制定本落实措施。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一)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1.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5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负责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电话:12366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负责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电话:12366

(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3.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顶格减征“六税两费”。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负责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联系电话:12366

4.延续实施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负责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电话:12366

5.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负责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电话:12366

6.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负责科室:所得税科

联系电话:12366

(三)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

7.2022年对承租区属国有房屋、央企、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且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房屋租金,其中对于承租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国有房屋的,减免6个月房屋租金。

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区财政局、未来科学城管委会、生命园管委会

负责科室:产权管理科 (区国资委)、资产科(区财政局)、产业发展处(未来科学城管委会)、生命园协调处(生命园管委会)

联系电话:69702606 (区国资委)、69743542(区财政局)、80789809(未来科学城管委会)、61703008(生命园管委会)

8.配合市文资中心做好申报“房租通”的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现场踏勘工作,通过“房租通”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责任单位:区文促中心

联系电话:89710211

9.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符合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减免。

责任单位:区国资委

负责科室:产权管理科

联系电话:69702606

(四)鼓励减免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房屋租金

10.鼓励区级(含)以上非国有孵化器、科技园等各类产业载体以直接减免、退还、合同延期等方式给予租金优惠,以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团队稳定发展。

责任单位:区科委、科技园区管委会、生命园管委会、沙河高教园区管委会

负责科室: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区科委)、双创办(科技园区管委会)、生命园协调处(生命园管委会)、协调服务科(沙河高教园区管委会)

联系电话:80113345(区科委)、80115286 (科技园区管委会)、61703008(生命园管委会)、60769507(沙河高教园区管委会)

(五)实施阶段性社保优惠政策

11.延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到2023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负责科室:社保中心登记征缴科

联系电话:69746688

12.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可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的养老保险费和2022年4月至10月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负责科室:社保中心登记征缴科

联系电话:69746688

(六)降低企业疫情防控成本

13.2022年对餐饮、零售、巡游出租车、外卖行业以及从事进口非冷链货物相关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信息化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科室:流通科(区商务局)、客运综合管理中心(区交通局)、疫情防控专班(区市场监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区经济信息化局)、医政科(区卫生健康委)

联系电话:69741104(区商务局)、69714073(区交通局)、80118359(区市场监管局)、69746089(区经济信息化局)、69746214(区卫生健康委)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七)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保障

14.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园区协作,精准建立行业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库,开展“畅融工程”线上对接会;发挥“银税互动”、“信易贷”平台作用,通过线上线下多样化模式,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好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科技创新再贷款政策,加大对普惠小微贷款倾斜力度,重点支持科创企业发展,对受疫情影响的餐饮住宿、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落实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政策,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经济信息化局、科技园区管委会

负责科室:金融服务科(区金融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区经济信息化局)、双创办(科技园区管委会)

联系电话:80109315(区金融办)、69746089(区经济信息化局)、80115286(科技园区管委会)

(八)加大融资担保服务

15.加强融资担保支持。鼓励晨光昌盛融资担保公司发挥政策性担保作用,优化融资担保服务。政银保联动授信担保,拓宽融资渠道,提升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帮助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向高新技术企业类中小微企业提供创新型融资担保服务,对融资担保公司发生代偿的,按照代偿贷款本金部分的50%给予风险补偿。启动担保服务快速响应机制,设计个性化的融资方案;简化审批手续,开启审批绿色通道;针对2022年新增贷款担保项目的担保费率力争逐步降至1%;继续发展创业担保贷款,并免除担保费。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晨光昌盛融资担保公司

负责科室:金融服务科(区金融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晨光昌盛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部(晨光昌盛融资担保公司)

联系电话:80109315(区金融办)、80100412、80108790(晨光昌盛融资担保公司)

(九)强化科技保险保障

16.强化科技保险保障。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创新药研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对购买相关保险的科创企业,针对企业自担保费部分的4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负责科室:金融服务科

联系电话:80109315

(十)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17.加大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以及创新券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指导帮助企业争取市级政策,对利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开展技术(产品)创新的小微企业按照北京市政策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区科委

负责科室:高精尖产业促进中心

联系电话:69745035

  三、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突出行业的帮扶

(十一)实施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8.鼓励社会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养老助餐服务,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同等标准,对认定为养老助餐点的社会餐饮企业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负责科室:养老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9741724

19.鼓励引导企业申请市商务局“支持餐饮企业新建连锁直营餐厅、中央厨房、早餐店、咖啡馆,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中小微商户帮扶活动,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外卖运营扶持服务,提高商户数字化运营能力”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负责科室:流通科

联系电话:69741104

20.支持市场主体打造夜间消费场景,对聚焦夜游、夜购、夜娱、夜品、夜健等领域,策划推出特色夜间消费线路、产品和场景,年度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市场主体,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负责科室:消费促进科(区商务局)、企业科(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69711143(区商务局)、69745080(区财政局)

21.支持运营主体打造“深夜食堂”特色餐饮街区,对获得市商务局挂牌认定的运营主体,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区商务局挂牌认定的运营主体,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负责科室:消费促进科(区商务局)、企业科(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69711143(区商务局)、69745080(区财政局)

(十二)实施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2.鼓励引导企业申请市商务局“对传统商场和商圈内的商业主体外立面改造、店内装修更新、设备购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予以资金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4.35%,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加快建设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促进社区商业发展,对新建连锁超市、蔬菜零售、便利店、前置仓、连锁药店等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负责科室:流通科

联系电话:69741104

(十三)实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3.加大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实施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提高至100%。

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局

负责科室:行业管理科

联系电话:80112670

24.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活动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交由旅行社承接,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责任单位:区总工会

负责科室:工人俱乐部

联系电话:69742621

(十四)实施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25.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对提供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交通局

负责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区税务局)、客运综合管理中心(区交通局)、设施设备管理中心(区交通局)

联系电话:81916213(区税务局)、69714073、69746278(区交通局)

(十五)建立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协调机制

26.全力打通运输堵点,保障民生物资和重要生产物资运输畅通。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经济信息化局、区交通局

负责科室:流通科(区商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区经济信息化局)、货运综合管理中心(区交通局)

联系电话:69741104(区商务局)、69746089(区经济信息化局)、69723493(区交通局)

(十六)建立中小微企业帮扶政策落实机制

27.做好全区中小微企业数据库的统筹和完善,加强中小微企业数据库动态更新和日常监测,按季度开展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调查,摸清企业需求和政策落实效果。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科室: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区经济信息化局)、综合科(区统计局)、档案中心(区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69746089(区经济信息化局)、69712441(区统计局)、69747057(区市场监管局)

四、实施保障机制

(十七)建立昌平区中小微企业帮扶工作制度

28.为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恢复发展,昌平区成立中小微企业帮扶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班长由常务副区长兼任,副班长由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委宣传部、区统计局、区国资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商务局、区经济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委、区金融办、区文化旅游局、区交通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科技园区管委会、未来科学城管委会、生命园管委会、沙河高教园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任单位:中小微企业帮扶工作专班成员

负责科室:中小微企业帮扶工作专班办公室

联系电话:80110258

29.建立每周调度机制,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各责任单位根据任务分工抓好政策落实,定期报告落实进展,特别是坚持问题导向,做好效果跟踪,及时梳理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加强协调解决,不断提高企业对政策的获得感。

责任单位:中小微企业帮扶工作专班成员

负责科室:中小微企业帮扶工作专班办公室

联系电话:80110258

30.疫情期间加强企业走访服务,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努力保持企业经营稳定。

责任单位:中小微企业帮扶工作专班成员

负责科室:中小微企业帮扶工作专班办公室

联系电话:80110258

31.各责任单位认真做好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制定本领域政策“一图读懂”,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切实抓好政策制定和落实实施。

责任单位:中小微企业帮扶工作专班成员

负责科室:中小微企业帮扶工作专班办公室

联系电话:80110258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的服务业范围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予以认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围可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予以认定,或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予以认定。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