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区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区管企业: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等有关要求,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联合制定下发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2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房屋租金减免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工作站位

  区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区管企业要深刻认识服务业恢复发展对吸纳就业和保住市场主体的关键作用,把服务业小微企业房屋租金减免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让小微企业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帮助其渡过难关,恢复发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

  国有房屋出租单位是落实租金减免工作的实施主体。区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各区管企业负责组织所管理国有单位开展租金减免工作。区国资委牵头负责全区房租减免统筹协调工作,并督促指导其所监管企业房租减免工作及相关报表统计、汇总、分析工作;区财政局归口督促指导区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房租减免工作及相关报表统计、汇总、分析工作;中关村丰台园管委负责督促指导其所属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的房租减免工作及相关报表统计、汇总、分析工作;区房管中心负责指导督促其所属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的房租减免工作及相关报表统计、汇总、分析工作;区统计局负责指导小微企业的认定工作。

  三、建立工作机制

  区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区管企业应当尽快摸清所管理国有单位的房屋租赁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流程,强化监督检查,优化减免程序,主动向承租方公开联系方式、工作流程和申报材料要求等信息,认真做好政策解答,减免任务较重的部门可专门设立办事窗口,提高减免效率。区国资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中关村丰台园管委、区房管中心将定期召开房租减免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房租减免过程出现的有关问题。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涉及小微企业租金减免工作的房屋出租单位或企业分别向区国资委、区财政局、中关村丰台园管委、区房管中心报送《丰台区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联络表》(见附件2),并于每月26日前,按照房租减免归口管理关系,分别向区国资委、区财政局、中关村丰台园管委、区房管中心报送《丰台区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统计表》(出租单位房租减免台账)(见附件3),经上述各部门汇总后,于每月28日前报送区国资委。

  四、统一减免政策

  由于我区被列为中高风险所在区,我区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标准为减免2022年6个月租金。承租方2022年内实际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享受减免(计算方法:2022年内实际租赁天数/365天*所承租房屋整体日租金额(元)*183天)。租赁合同已涉及免租期等特殊情形的,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执行中涉及其他租金减免政策问题,应逐级上报请示,确保租金减免政策的一致性。

  五、依法合规操作

  各单位在租金减免工作中应当坚决防范违法违纪违规操作,严防利益输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行为。区国资委、区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管委、区房管中心将对归口单位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六、做好接诉即办等工作

  区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区管企业、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要热情、耐心地做好租金减免政策咨询解答工作。涉及租金减免的接诉即办件根据房屋出租单位的管理关系由区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区管企业承办。区国资委、区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管委、区房管中心等归口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区城指中心进行工作对接,协助做好接诉即办派单工作,提高派单的直达性、精准性,提升群众的满意度。

  七、工作时间安排

  (一)5月10日前,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要完成房屋租金减免相关政策、申请流程、申请材料要求、联系方式等告知工作,建立房屋租金减免工作台账,并报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区管企业备案。

  (二)5月31日前,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要基本完成减免申请受理工作和无争议申请的减免工作。

  (三)6月30日前,全面完成租金减免工作,并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附件:

  1.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22〕5号)

  2.丰台区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联络表(略)

  3.丰台区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统计表(出租单位房租减免台账)(略)

丰台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