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9号),进一步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现就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执行居民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执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政策和居民用热价格政策。具体执行范围、起止日期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确定。
二、本市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满足“一户一表”计量条件。暂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存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方应尽快进行表具改造;改造完成前用电执行居民合表价格,用水、用气参照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气价格标准执行。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表具、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按规定纳入市政公用企业经营成本。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存续信息公示,并将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政公用企业。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租赁合同监管,合同中需明确房屋租赁建筑面积、阶梯价格分担方式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对政策执行中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查处。市政公用企业应定期向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项目的政策执行情况。
五、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5月27日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