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北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如何确定?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时,工资总额如何确定?
回复: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是指职工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 12。实际工作中有以下三种特殊情况:职工上一年在缴存单位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第二个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调入当月工资。
(二)工资总额的计算方法。工资总额按照《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统制字〔1990〕1 号)文件规定执行。同时,按照《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227 号)文件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总额中应扣除以下项目:① 2000 年 4月后发放的提租补贴;②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③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④过节费;⑤伙食补助。
企业单位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总额中应扣除以下项目:① 2000 年 4 月后发放的提租补贴;②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③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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