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是什么?
回复:
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①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② 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③ 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④ 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 3 张 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 2 张 2 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⑤ 因婚姻登记证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申请补领的,当事人提交原婚姻登记证;
⑥ 当事人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⑦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