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结婚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如何补领?
回复: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补领结婚登记证书遇到原始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经登记机关核实
后,可以由当事人书面作出查档情况说明,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① 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② 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③ 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
④ 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证明;
⑤ 有关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