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
(1)在规定期内及时参保的人员,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12月31日。其中,未满一周岁的新生儿(指成功参保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12月31日。
(2)在规定期内未及时参保的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在3个月等待期满后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2.续保
当年缴费成功的人员,自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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