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学生儿童补充报销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特别说明:
①上表住院起付线特指本年度首次住院,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本年度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减半。
②学生儿童的住院起付线均减半。
③区属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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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流程:
(一)门(急)诊办事材料:
1、《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或《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审核表》;
2、《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或《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明细表》;
3、收费票据;
4、处方底方(急诊需提供急诊处方底方);
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6、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7、急诊诊断证明;
8、报盘文件。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
1、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书;
2、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收据及费用明细、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外购药专用章的处方。
(二)普通住院办事材料:
1、《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2、《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
3、收费票据;
4、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如有外院检查、治疗需提供具体明细);
5、诊断证明;
6、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算证明(异地费用及新生儿费用除外);
7、报盘文件。
其他类申报材料,如:
1、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费用提供处方、费用明细,其它材料同普通住院费用;
2、转诊治疗的,请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新生儿提供)。
(三)办理程序
1、社保所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通过采集软件录入医疗费用信息,按照预约时间,及时将申报材料报送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2、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3、社保所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取回完成审核结算的报销结果。
材料准备:
(一)门(急)诊费用:
1、《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或《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审核表》为首页,需加盖社保所用章。
2、《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或《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险(门诊上传)费用明细表》,需加盖社保所用章。
3、以每张收费票据为单位,将对应的处方、明细等整理为一组,按照每张收费票据日期先后顺序装订。
4、其他办事材料。
(二)普通住院、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费用:
1、《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为首页,需加盖社保所用章。
2、《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需加盖社保所用章。
3、收费票据。
4、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5、其他办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