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等重要目标实现,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9〕52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加速消除宫颈癌行动计划(2023-2030年)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3〕1号)要求,我市将进一步优化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工作,提高两癌筛查覆盖面,满足广大群众健康需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和周期
本市常住人口中35-64周岁妇女,每3年为一个筛查周期,同一筛查周期内不重复筛查。
二、筛查方法
(一)宫颈癌筛查
1. 妇科检查。包括询问病史、外阴及阴道检查、盆腔检查及阴道分泌物检查。
2.
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宜采用高危型HPV分型检测方法,包括取材、保存、实验室检测及报告。HPV核酸检测所采用的技术平台及其产品包含世界卫生组织明确确认的14种高危型别,包括:HPV16、18、31、33、35、39、45、51、52、56、58、59、66、68等亚型。
3. 宫颈液基细胞学检查。包括取材、制片及阅片,采用子宫颈/阴道学TBS报告系统对宫颈细胞进行评价。对HPV
16/18型外的其他高危型阳性进行宫颈液基细胞学检查。
4. 阴道镜检查。对HPV高危分型检测结果为16/18
型阳性者、HPV其他高危型阳性且宫颈细胞学结果为异常或可疑、肉眼检查异常或可疑者进行阴道镜检查。
5. 组织病理学检查。对阴道镜检查结果异常或可疑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二)乳腺癌筛查
1. 乳腺体检。包括询问病史、乳腺视诊及触诊。
2.
乳腺彩超检查。乳腺彩超检查结果采用乳腺影像报告和数据系统(以下简称BI-RADS分类)进行评估。乳腺彩超检查BI-RADS分类结果为1类或2类者,每3年筛查一次。
3.
乳腺X线检查。对乳腺癌高危因素人群、乳腺彩超检查BI-RADS分类结果为0类或3类者,进行乳腺X线检查。乳腺X线检查BI-RADS分类结果为1类或2类者,遵医嘱定期复查。
4.
活检及组织病理检查。乳腺彩超检查或乳腺X线检查BI-RADS结果为4类或5类者,进行活检及组织病理学检查。乳腺X线检查BI-RADS结果为0类或3类者,由副高以上专科医生综合评估后进行短期随访、活检及组织病理学检查或其他检查。
(三)异常或可疑病例随访服务管理
1.
宫颈癌筛查异常或可疑病例:主要包括宫颈细胞学检查TBS报告结果为未明确意义的不典型鳞状上皮细胞及以上者、高危型HPV检测结果阳性者、肉眼检查异常或可疑者,阴道镜检查异常或可疑者以及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为宫颈高级别病变及以上者。
2.
乳腺癌筛查异常或可疑病例:主要包括乳腺体检异常或可疑者,乳腺彩超检查BI-RADS分类为0类或3类及以上者,乳腺X线检查BI-RADS分类为0类或3类及以上者,病理学检查为小叶原位癌、导管原位癌、浸润性乳腺癌及乳腺其他恶性肿瘤等恶性病变者。
对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异常或可疑病例进行追踪随访,督促其尽早进行进一步诊断及治疗,及时记录病例相关情况。
三、职责分工
(一)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筛查机构、诊断机构和HPV、宫颈细胞学检测机构,成立两癌筛查专家组,组织开展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健康教育、质量控制和评估等工作。
(二)区财政部门。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工作经费,按现行保障渠道,由各区统筹中央、市级对各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经费及区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做好保障。经费按照《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关于优化整合北京市两癌筛查和长效体检工作的通知》(京卫老年妇幼〔2018〕23号)中妇科检查、HPV检测、细胞学检查、阴道镜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乳腺临床检查、乳腺B超检查、乳腺X线检查、转诊医事服务费等相应项目标准执行。
(三)妇幼保健机构。市区妇幼保健院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对辖区两癌筛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掌握辖区妇女两癌防治服务现状,对辖区筛查机构、诊断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及分析报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筛查机构、诊断机构和HPV、宫颈细胞学检测机构等开展全流程质控,推广两癌防治适宜技术等。
(四)筛查机构和诊断机构。制定院内筛查及诊断流程,统筹安排时间和工作进度。筛查机构需指导可疑病例至诊断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治并随访。诊断机构对可疑病例建立绿色通道,及时诊断、治疗。各类机构均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及时将个案数据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要求报送。
四、其他
(一)常住人口适龄妇女可在本市范围内户籍地或常住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参加两癌筛查,相应经费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二)女职工两癌筛查工作按照《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女职工“两癌”筛查工作的通知》(京工发〔2021〕21号)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