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服发〔2010〕6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社领办发[2009]6号)精神,加强对社区服务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现将《北京市社区服务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
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别是在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工作过程中,要着眼于发展、稳定的大局,指导社区把承接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公共服务完成好、落实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强,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社区服务站要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社区工作者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该岗位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力度,加强业务指导,同时注重发挥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作用,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政策水平,提升社区服务能力。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社区服务站人力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台帐,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附件:《北京市社区服务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试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社区服务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试行)
一、宣传服务。开展有关就业、社会保障和劳动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咨询服务。
二、失业登记。建立失业人员动态管理服务台账,向社保所反馈信息;开展失业人员入户调查,掌握失业人员数量、家庭情况和就业需求;告知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协助社保所对失业人员按照求职、培训、暂不就业等意向进行分类,配合社保所公示失业人员相关信息。
三、开展就业服务。为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采集空岗信息,传送至市、区(县)两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协助社保所开展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况调查;协助社保所对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进行信用调查并开展贷后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失业人员就业状况,引导隐性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招聘备案(就业登记)和档案转移手续。
四、开展就业援助。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台账,提供就业服务信息;配合社保所开展就业“托底”安置人员认定工作;受理“零就业家庭”申报;入户核实“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状况,了解就业服务需求,填报《“零就业家庭”情况表》;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台帐,配合社保所录入“零就业家庭”及其劳动力信息;对“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开展一对一帮扶。
五、开展基础性社会保障服务。协助社保所核实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退休人员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协助社保所做好社会化报销医疗费等社会保险事务性工作;协助社保所开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服务及社会化管理工作;协助社保所开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社区居民资格认证工作;协助社保所做好城乡无保障老年居民福利性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申请登记、公示核实、受理报销等工作。
六、配合开展基层劳动监察工作。协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做好辖区内用工单位基本信息和劳动用工信息的采集、更新;协助处理劳动保障信访、维权、统计等工作;及时了解、上报辖区内用工单位发生的劳资纠纷。
七、承担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需要由社区协助的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