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0〕9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不会传染乙肝病毒。解决好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就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通知》,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全面掌握《通知》要求,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把《通知》要求落到实处。各服务窗口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门培训,准确了解《通知》的内容、要求和意义,以便全面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中用人单位招工(聘)活动的日常监管,指导用人单位全面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要在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中,将及时制止、纠正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体检时违反规定检查“乙肝五项”作为重要内容。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开展相关体检工作。要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体检中按要求取消相关乙肝项目检测。要进一步规范“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选拔体检项目,按要求取消乙肝项目检测。

三、加强对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各区(县)应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面向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政策宣传。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督促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学权利。对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以学生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

四、加强人力社保监察和争议调解工作

各区(县)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人力社保监察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调解仲裁部门要对因涉及乙肝歧视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依法进行调处。

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市局利用现有12333人力社保咨询热线,对外宣传解释相关政策,告知相应的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各区(县)要结合实际,设立并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确保电话接线员掌握相关政策规定。

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积极做好宣传引导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相关负责人牵头,相关科室负专责,系统内各单位相互配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与教育、卫生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推进《通知》的落实。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区基层平台等组织开展宣传,采取送政策上门等方式,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了解政策规定。确实有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施就业歧视的,应引导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区(县)要积极组织开展《通知》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8月底前报市局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