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1〕14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4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100.6元的,调整到2100.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680.5元的,调整到1680.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260.4元的,调整到1260.4元。 

三、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