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仲发〔2012〕9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总政治部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的规定,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中央一级人事争议)移交我市处理。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央一级人事争议管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一级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按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以及人社部下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2009]第2号令)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所在地为已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朝阳区、海淀区和顺义区的,其所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所在地在已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辖区,而聘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其所发生的人事争议由上述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所在地在除朝阳区、海淀区、顺义区以外的其他区县的,其所发生的人事争议暂由北京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中央一级人事争议处理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各区县仲裁机构要高度重视中央一级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增强办案力量,提高办案质量,保障案件的及时妥善处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