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13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13〕19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246号)要求,提高高校毕业生的技能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我市定于2013年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现就专项活动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组织国家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和具有合法颁发资质、实力较强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培训;力争在年底前,对每一名有培训意愿的2013年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做到“报名一人、培训一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90%以上。

二、工作内容

(一)确立机构,发布信息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选择办学规范、实力较强、质量较好的培训机构,为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培训;8月15日前,各区县要通过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方网站、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等,发布区域内培训机构名单(含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职业(工种)、培训等级以及联络方式、培训流程、优惠政策等信息,鼓励和引导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选择适合的培训项目,积极参加培训。

(二)开展技能培训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指导培训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市场和企业的用工需要,对有培训需求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服务,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促进培训与就业对接。技工院校和定点培训机构要利用优质教学资源、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结合高校毕业生特点制定培训方案,强化技能操作训练,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的技能水平、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三)开展创业培训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指导区域内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指导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规范使用创业培训教材,制定符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培训方案,组织优秀师资开展创业培训,增强其创业能力;加强后续支持和服务,结合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和自身特长,帮助其在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行业领域开展创业实践活动,促进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

(四)落实补贴政策

年底前,本市户籍的2013年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以凭相关证件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一次免费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免费技能培训范围、补贴标准以《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为准,参加技能培训的还可免费参加一次相应职业(工种)、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培训、鉴定补贴的程序和考核要求,参照本市失业人员有关培训政策执行。参加创业培训的要求参照《关于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2〕34号)执行。培训、鉴定补贴所需经费由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本市户籍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培训补贴政策的报名证件为:本人家庭《户口簿》、《身份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报到证》(教育部统一印制,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主管部门签发)。定点培训机构要将参加培训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要求录入培训子系统。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加强职业培训是提高高校毕业生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力,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将职业培训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协力抓好落实。

(二)提供服务。各区县职业能力建设部门要加强与大学生就业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掌握高校毕业生信息和培训需求,并及时将参加培训的人员信息反馈给大学生就业管理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加强与公共就业服务人才机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的联系与对接,帮助培训合格人员实现就业;各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要有专人负责高校毕业生培训工作,对参加培训的高校毕业生,要因材施教,保证培训质量,同时,积极组织培训合格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三)加大宣传。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综合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青年受众使用率较高的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兴媒体,广泛宣传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政策措施,深入宣传高校毕业生技能成才、技能就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牢固树立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观念,到生产和服务一线建功立业,实现技能筑就精彩人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