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4〕16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作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开展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工作,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要加强领导,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严格考核标准,严密组织实施。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29日

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拓展机关技术工人职业发展空间,结合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单位在编在岗且符合申报晋升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条件的技术工人均可申请报名。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晋升的职业(工种)范围包括《国家职业标准》中设置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所有职业(工种)。

第四条 晋升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职业道德良好;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或以上学历水平;

(三)具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职业(工种)技术难题,工作中有突出贡献;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五)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并在相应岗位上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0年且工龄满20年;

第五条 获得市(省、部)级及以上技术成果奖项或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可适当降低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并在相应岗位上从事本职业(工种)的工作年限,一般不少于5年。

第六条 在政府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等级证书者,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可直接认定其相应等级职业资格。

第七条 开展晋升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般应按照以下工作程序:

(一)申报:各单位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工人,填写相关申报材料,报人力社保部门核准。

(二)核准:区县所属各单位的申报材料,经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市属各单位的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三)培训和鉴定:各申报单位按照机关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名册(以每年市人力社保局下发的机关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通知为准)选定培训机构,各培训、鉴定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培训、鉴定工作。

(四)备案:各职业(工种)完成鉴定工作后一个月内,各申报单位将相关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五)兑现待遇:申报人员鉴定成绩通过的下月起,用人单位按其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