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务院所属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移交属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国务院所属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国务院所属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要求,做好国务院所属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央属经营性机构”)移交本市属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接收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稳妥有序做好接收工作

为确保“接的住,管的好”,按照接收方案要求,有接收任务的东城、西城、朝阳、海淀等四区人力社保局应委派专人负责接收工作。央属经营性机构要积极配合市、区人力社保局,并指派专人负责联络对接,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确保实现平稳过渡和有序衔接。具体接收流程如下:

(一)采集基础信息

央属经营性机构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市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行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书面复印件一份;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央属经营性机构信息采集表》和《移交工作联络人信息表》发至:liujianjun@rsj.beijing.gov.cn;

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包含网络招聘事项的,需书面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简称《经营性ICP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事业单位性质的央属经营性机构,需书面提交中编办有关事业单位分类意见材料的复印件,没有此类材料的,需书面提交中编办有关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批复材料的复印件。

6.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应书面说明缺少材料的原因。

(二)正式接收

央属经营性机构按上述材料清单和具体标准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基础信息材料。

市人力社保局对基础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接收,并以书面形式集中通知央属经营性机构接收时间、工作要求、管理原则等事项,同时,告知所在区人力社保局做好对接。

东城、西城、朝阳、海淀等四区人力社保局根据书面通知,为央属经营性机构更换新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凭证》。

接收工作完成后,市人力社保局将根据公示规定,将央属经营性机构的机构信息、法人信息、营业范围或业务范围信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信息等事项在市人力社保局官网进行公示。

央属经营性机构要认真学习本市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积极配合市、区人力社保局开展日常监管,如有其它移交问题,可以随时向市、区人力社保局反映,我们将认真研究解决。

二、细致周到提供优质服务

在接收过程中,将建立市、区两级服务体系,并为央属经营性机构提供如下服务:

(一)市人力社保局协助采集基础信息,帮助设立系统用户账户和登录密码,指导系统操作并给予技术支持,协助解决移交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地方法规政策文件,解答有关人力资源市场的咨询,建立联络对接机制。

(二)区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市场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本区域内的央属经营性机构进行联系,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凭证》的更换工作,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反馈接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经营性机构年度报告报送工作将在2022年1月至3月期间进行,届时,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发布通知,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央属经营性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三、加强沟通妥善解决移交问题

央属经营性机构隶属部门较多,单位性质较为复杂,针对前期梳理发现的问题,经与人力社保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协商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包含网络招聘事项,未取得《经营性ICP许可证》的央属经营性机构,接收后,取消网络招聘许可事项,不得从事网络招聘业务。如希望继续从事该业务,应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经营性ICP许可证》后,再向属地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增加服务范围。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非法人单位不可准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进行备案。非法人性质的央属经营性机构应尽快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取得法人资格。

(三)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未涉及人力资源业务的央属经营性机构,接收后须取消许可和备案资格。如日后完成增项业务,可以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恢复许可和备案资格。

(四)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与许可服务范围和备案事项不能一一对应的央属经营性机构,应向登记机关申请调整,使之对应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备案的要求。如在规定的移交期限内不能完成调整的,将根据现有登记内容,取消或调整许可服务范围和备案事项。

(五)公益一类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央属经营性机构,接收后取消许可和备案资格,转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六)业务范围登记仅为本系统内部提供人才中介服务的央属经营性机构,接收后的服务对象仅限本系统人员,不得对非本系统人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如需扩大服务对象,应向登记机关申请调整业务范围。

针对以上问题,央属经营性机构在调整完善过程中如有困难,应及时市人力社保局报告,做好协商沟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