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私人医疗院所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2月18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私人医疗院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私人医疗院所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
伪造、涂改、转借开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开业执照。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
违反有关防疫、检疫、药品管理、价格管理和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分别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北京市私人医疗院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五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十四条第五项:伪造、涂改、转借开业执照,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开业执照。
第十五条:违反有关防疫、检疫、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分别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首都之窗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大京事】,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相应关键词】即可获取北京社保医保|公积金|小车摇号|公租房|政府补贴|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等指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