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版权局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4〕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版权局《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认真执行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是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本市文学、艺术和科技事业,促进对外文化交流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领导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的请示

市政府:

  依据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的精神,为依法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公民及作品使用者的法律意识,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是繁荣和发展文学、艺术、科技事业,促进对外文化交流的重要法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是全体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真组织学习,教育所属人员不断提高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各新闻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邮政、电信通信、海关等有关部门,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制作和生产销售单位,以及使用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单位,都应按照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认真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在执行该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程序,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侵权行为。

  三、凡使用外国作品的,须经外国著作权人授权或许可,未取得授权或许可的,均属侵权行为,应立即停止。

  四、今后凡需使用中外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均应按照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其中,与境外著作权人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和委托复制加工的音像制品合同,均应按有关规定,由市版权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后方能履行。

  五、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许可而被停止使用的作品、制品,应退回原出版、制作单位或由市版权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集中处理。

  六、对违反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的,依照著作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有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即转发执行。

市版权局    

1994年11月5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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