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予以公布。

市长 刘淇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364件政府规章和588件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不符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以及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已经由新的政府规章代替的26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不符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以及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或者已经由新的政策措施代替的219件政策措施,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6件)

  附件2: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的政策措施目录(219件)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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