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作为首都和特大粮食销区,本市粮食自给率仅占全市粮食总需求的10%左右,90%左右的粮食依靠外埠调入或进口解决。一个地区粮食供给对市场依赖程度越高,粮食安全潜在的风险就越大。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市场份额大幅下降,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越来越强,粮食多渠道流通、多元主体经营的局面已经形成。但是,由于我国粮食生产的基础并不稳固,粮食增产的难度越来越大,保持粮食长期供求平衡的任务十分艰巨,加之产区与销区粮食库存结构的不平衡,一旦流通不畅,便会引起粮食市场的波动。同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粮食市场波动也增加了粮食安全风险。首都粮食市场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居民生活、社会安全和政治稳定。为保证特殊情况下粮食的有效供给,形成应对此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制,确保首都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本市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部分监测点出现居民集中排队购买、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根据粮食供给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政府处置能力等因素,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从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2.1 一般粮食应急状态(Ⅳ级) 

  本市主要粮食品种(或粮食复制品)在1个区县50%以下的监测点出现应急状态,并可能引发较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区县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 

  1.2.2 较大粮食应急状态(Ⅲ级) 

  在1个区县50%以上的监测点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可能引发更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以及区县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处置的情况。 

  1.2.3 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Ⅱ级) 

  本市粮食供求关系突变,粮食市场发生剧烈波动,全市30%监测点或2个以上区县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已超过区县政府处置能力和需要市政府处置的情况。 

  1.2.4 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Ⅰ级) 

  全国范围内粮食供应紧张,引发本市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已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处置的情况。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宣传和后期处置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⑴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本市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区县要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切实承担本区县粮食应急供给任务。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并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⑵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充分发挥以市粮食局信息中心为核心、覆盖全市的粮食信息监测网络的作用,不断提高预防和监测水平。 

  ⑶快速反应、注重实效。要形成粮食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向市政府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及职责 

  由市粮食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一旦发生粮食供给突发公共事件,在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框架基础上,组建市粮食供给临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临时应急指挥部”)。 

  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商务局局长、市粮食局局长担任。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粮食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铁路局、北京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的分管负责人组成。 

  2.1.1 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的职责 

  ⑴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粮食供给突发公共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⑵分析总结本市粮食应急状态的应对工作。 

  ⑶负责本市粮食供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⑷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和市粮食局局长担任。临时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粮食供给突发公共事件;指导、检查区县开展较大、一般粮食供给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随时掌握应急事态的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京部队通报情况;根据应急事态的状况,向市政府提出请求驻京部队支援的建议。 

  2.1.2 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根据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本市粮食供给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由市粮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区县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及职责 

  区县政府设立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由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负责领导、协调和指挥本区县的粮食应急工作。区县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由区县相关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⑴负责本区县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 

  ⑵负责本区县粮食市场信息监测、分析,并报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 

  ⑶负责本区县粮食应急投放网点的安排,形成有效的供应保障网络。 

  ⑷负责本区县粮食供给应急队伍的组织。 

  ⑸负责本区县应急粮食运输的组织协调。 

  ⑹完成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交办的各项应急任务。 

  3 监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 

  市粮食局建立以市粮食局信息中心为核心的粮食市场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市粮食局信息中心通过市、区县两级粮油市场信息监测网络,加强对本市的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等部门的要求报送市场监测情况。通过全国粮油信息网络加强对国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及时掌握国内和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及质量等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发现紧急情况要在1小时内报告市粮食局。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依据粮食供给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紧迫性等因素,粮食应急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2 预警发布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或取消,并报市应急办备案。橙色预警信息,由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办,经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或取消。红色预警信息,由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或取消。 

  3.3 预警报告 

  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建立本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警报告制度。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内容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县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确认出现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区县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并在确认级别后1小时内向市粮食局报告。 

  接到区县报告后,市粮食局立即对区县情况进行分析,并在2小时内做出评估和判断。当确认出现的应急状态属于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对区县的处置意见予以回应;当确认出现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Ⅱ级)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做出应急响应。 

  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市和区县应及时升级应急响应级别,并向市应急办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旦出现粮食应急突发公共事件,立即上报。 

  4.2 分级响应 

  4.2.1 一般粮食应急状态(Ⅳ级)的应急响应 

  当粮食(或粮食复制品)在较小区域内出现应急状态时,由区县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报区县应急委领导批准后,启动本区县粮食供给应急预案。区县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场供给,由分管副区县长指挥粮食供给应急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时,区县政府要做好政策宣传、社会稳定工作。 

  4.2.2 较大粮食应急状态(Ⅲ级)的应急响应 

  当1个区县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在一般粮食应急状态(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由区县长指挥粮食供给应急工作,同时将情况报告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如需补充货源,由区县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向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4.2.3 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Ⅱ级)的应急响应 

  由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办,经请示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市粮食供给应急预案,进入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Ⅱ级),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指挥本市粮食供给应急工作。根据需要,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临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协调全市粮食应急工作。临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临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稳定市场。 

  4.2.4 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Ⅰ级)的应急响应 

  出现全国范围粮食供应紧张,本市的粮食应急状态已经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调控市场时,由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建议,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进入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Ⅰ级),并由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指挥本市粮食供给应急工作。同时,提请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或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控。 

  4.3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要向市应急办提出终止实施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报请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并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要向区县应急办提出终止实施较大(Ⅲ级)或一般(Ⅳ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报请区县应急委领导批准,并向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报告。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要求,市粮食局要完善市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提高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2 粮食应急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并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粮食应急状态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括:通信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地理信息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 

  5.3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的供应,在临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本市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4 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市、区县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5 通信保障 

  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要与小组各成员单位、区县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应急加工企业、重点连锁企业、骨干粮食批发市场分别建立有效联络方式,形成覆盖全市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区县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应急加工企业、重点连锁企业、骨干粮食批发市场等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向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供本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部门负责人的有效联络方式,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上述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部门负责人调整时,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人员的有效联络方式提供给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 

  5.6 培训演练 

  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在市粮食局部门预算中安排。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应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供给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等部门,对应急状态下宏观调控所需粮源发生的差价、贷款利息、依法紧急征用的经营者的粮食、交通运输工具等相关设施及与应急工作相关的各项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拨付。 

  6.2.2 对应急状态下宏观调控所需粮源占用的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会同市粮食局结算中心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市粮食局应及时采取措施补充市粮食储备,达到市储备粮规模,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参加应急工作有以下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⑴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⑵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⑶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⑷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⑴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⑵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⑶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⑷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⑸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⑹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粮食:指原粮和成品粮(含食用油)。 

  粮食复制品:馒头、大饼、切面等。 

  主要粮食品种:指大米、面粉、食用油。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要根据粮食流通形势的变化和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各区县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区县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经区县应急委审核批准后印发,并报市粮食供给应急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7.3 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商发〔2003〕130号)同时废止。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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