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局关于延庆县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民政局制订的《延庆县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延庆县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

  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工作,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截止到目前,我县共接收退役士兵124人。其中,农村退役士兵26人,城镇退役士兵98人(其中:复学1人,自谋职业4人,自主择业1人,三期复员士官1人),其中需要安置工作的共91人(男81人,女10人)。为了保障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顺利完成,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卫戍区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就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

  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县武装部、县政府督查室、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广电中心、各乡镇(街道)领导为成员的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尤其是各乡镇(街道)同时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出谋划策,探索安置工作的新途径,将安置工作逐级落实。各乡镇(街道)领导小组要随时同县领导小组沟通,及时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办公会,加强对安置工作的检查督导,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市有关退伍安置工作的法规政策,加大依法安置和督促检查力度,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确保首都的安全稳定。对于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在提档一周内将本单位接收及安置情况报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备案。对于积极完成安置任务,依法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于安置退役士兵不符合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总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不断拓展安置工作的服务内容,积极为退役士兵排忧解难,将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体现于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要严格遵守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严肃安置纪律,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利益,为首都的安全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安置办法

  城镇退役士兵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择业。自谋职业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自主择业者,用工单位同意接收后(不占分配指标),由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愿自谋职业和自主择业者,由安置部门负责安排到各类企业单位。农村退役士兵按政策回农村安置。

  三、优惠政策

  (一)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签订相关协议并经过公证后,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义务兵3万元,士官在3万元的基础上按每年军龄增加1500元,伤残军人在义务兵或士官的基础上增加1万元)。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县财政每人拨付2000元的就业培训费,为他们的就业铺好路、搭好桥,并做好全程跟踪调查,随时了解他们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其个人档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组织关系由所在乡镇(街道)接收管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军龄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三)县人力社保局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免费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和就业服务。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北京市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相关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等优惠政策。

  (五)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非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就业的发放生活补助费,最低保障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2011年7月1日以前480元)。发放时间为:退役士兵从2011年2月1日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之日起,直至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发出分配介绍信为止。

  (六)对回农村安置的退役士兵,县财政每人拨付2000元的就业培训费,以提高其劳动技能和就业率。各乡镇(街道)要大力推荐其作为基层组织后备力量,鼓励和扶持有技术专长的退役士兵发展畜牧、养殖、种植业等,要从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扶持。结合本乡镇(街道)实际,注重实效,广开渠道,积极开发使用两用人才,主动帮助解决退役士兵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四、保障措施

  (一)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人力社保局要积极配合县民政部门科学合理地制定并落实安置计划。采取公开岗位、择优录用的办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单位,均有依法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各单位、各部门在接到县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后,一周内到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接收手续。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提档不及时、实行隐性上岗的单位,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

  (三)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到岗的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造成重大过失的,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各项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间合并计算为工龄,并视同为已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的年限。

  (四)由于接收单位的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及时上岗的,从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发出的分配介绍信之日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的月平均工资,逐月发放待岗期间的生活费,直至上岗。企业因经营不善倒闭、破产或停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安排和推荐退役士兵再就业。

  (五)用工单位接收持有伤残军人证书的伤残退役士兵的人数,按残疾人就业比例计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所有安置对象需服从政府的安置和接收单位的工作安排,必须在接到安置通知后7日内到县安置部门办理安置手续。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告知仍不报到的,退役士兵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并将其档案转到本人或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七)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以及入伍后(指农村籍)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

  (八)各接收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确保退役士兵享受社会保险。

  五、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力度,确保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各职能部门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协作,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确保首都的安全稳定。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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