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兴政发〔201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大兴区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大兴区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2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区招商引资进程,推动产业升级,提升入区企业及项目质量,对科技创业园、专业型产业园及科技孵化器(以下简称“创业园”)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场所应具备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凡经区级以上政府(含区级)和相关部门组织认定的创业园(附件1),允许注册大兴区鼓励发展的现代生产性服务型企业,引入的企业需由区产促局出具产业认定意见。

  三、允许部分经营性创业园在确定区域设立创业型企业集中办公区(附件2),设立标准按照《大兴区规范招商引资企业集中办公区设立标准的意见》(京兴政发〔2011〕10号)文件执行。集中办公区提供公共秘书、公共会议室、公共办公和实验设备等服务设施,入驻企业需提交区科委出具的证明文件,内容包括企业背景情况、采用集中办公方式的原因、经营业务是否符合大兴区产业定位等。

  四、凡入驻租用创业园内房屋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各类经营性实体必须在区工商分局注册,并在区税务及统计部门登记。房屋所有者需及时将租户信息报区住建委备案。

  五、区政府责成区科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经营性创业园及企业集中办公区实行年度认定。

  六、鼓励并支持各园区发展经营性创业园项目。

  七、凡经区级以上政府(含区级)和相关部门组织认定的创业园及集中办公区,均按此文办理。

  附件:1.大兴区政府认定的经营性科技创业园(2012年度)

  2.大兴区政府认定的科技创业型企业集中办公区(2012年度)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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