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度投资计划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办[2012]22号

各处室:

  根据市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度投资计划的办理范围

  根据《通知》有关精神,结合审批实际,确定本市年度投资计划的办理范围是:除中央单位审批类项目、部队在京建设项目和远郊区县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外,其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均由市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

  二、年度投资计划的办理权限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办理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办理。

  (二)房地产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办理由市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共同办理。

  (三)远郊区县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授权由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

  三、年度投资计划的办理条件

  年度投资计划办理的前置条件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已完成征地拆迁及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并已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已落实资金来源等。

  政府投资项目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前应按规定完成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四、年度投资计划的办理主体及审批流程

  (一)办理主体:年度投资计划按照项目所属行业领域由委内各专业处室负责办理。

  (二)审批流程:专业处室通过项目管理系统起草年度投资计划单后直接报主管委领导签发。

  五、有关要求

  (一)年度投资计划的办理对于加强投资宏观调控、掌握项目新开工信息、保障相关费用征缴具有重要意义,各处室都要高度重视,严格办理。未取得年度

  投资计划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仅作为项目办理后续审批手续的条件,不作为年度安排市政府投资的依据。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本市年度投资计划办理情况。适时完善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7月3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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