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工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2]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将发展改革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事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立项手续办理前置条件

  (一)审批类项目。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需规划部门提供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优化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办理方式。

  项目建议书审批的前置条件为取得规划部门函复,以及按规定需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规划部门函复由发展改革部门向规划部门发出《关于建设项目建设地点规划征求意见函》后取得。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前置条件为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土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文件以及应当提供的其他审批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含节能专篇,审批部门要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有关标准的项目,不予审批。

  (二)核准类项目。取消项目申请报告审批前需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优化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办理方式。

  项目申请报告审批的前置条件为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土地预审意见(或出让合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文件以及应当提供的其他审批条件。其中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再要求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文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项目申请报告中要含节能专篇,审批部门要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有关标准的项目,不予核准。

  (三)备案类项目。取消在实际操作中要求提供的规划意见和土地预审意见。对于备案类项目仅从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产业准入方面进行审查,不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上述审批、核准、备案类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或节能登记表审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办理。

  二、规范年度投资计划手续办理

  (一)将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年度投资计划环节由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调整到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年度投资计划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的前置条件。

  (二)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手续的前置条件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已完成征地拆迁及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节能评估和审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并已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资金来源已落实等。

  (三)年度投资计划未经审批,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其中:

  1.基本建设类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手续为一次性办理,在项目建设期内有效,无需办理延期或结转计划。审批类项目未按规定完成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的,不予办理年度投资计划。

  2.房地产类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于上年末集中办理,符合条件的新开项目纳入新开计划、续建项目纳入结转计划,通过编制下达年度房地产投资计划大本完成;未纳入计划大本或因规划调整需要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手续的,由项目单位通过项目建设地点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

  3.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建设地点、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性质等重大变更,按本市有关规定应重新办理立项或调整立项的,项目单位应重新办理或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手续。

  三、加强立项阶段牵头综合协调

  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核准)的项目,立项之前的办理事项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综合协调。

  (一)牵头并联告知。项目单位通过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窗口填报《立项阶段并联审批项目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发展改革部门初审项目申报材料,确定项目符合办理条件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有选择地向规划、国土、环保3个部门发出《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告知单》(见附件2)。发展改革部门需要项目单位补正资料的,同期一次性告知。牵头初审和告知的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功能正式开通前,过渡期的《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告知单》由发展改革部门窗口工作人员书面分送各有关部门。

  待项目单位按规定取得相关前置审批条件后,发展改革部门正式受理项目立项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做出审批决定。

  (二)牵头综合协调。立项初审告知阶段,对情况复杂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要先行征询有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意见。立项并联办理阶段,对单个部门不能协调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发展改革部门主动牵头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协调;对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无法协调的事项,要及时提交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联席会协调。

  发展改革部门正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后,或前置审批手续办理部门正式回复项目单位不予行政许可后,项目立项阶段牵头综合协调工作结束。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办事规则,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立项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办理的办事程序,立项阶段的并联审批流程,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技术规范、专项审查目录清单等,将在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另行公布。

  (二)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健全立项阶段牵头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审批流程,加强立项综合协调服务,参照市级工作机制做好权限内项目审批工作。

  (三)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四)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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