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政府委托办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门政发〔2012〕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门头沟区政府委托办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门头沟区政府委托办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的幼儿园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国家关于“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要求,门头沟区通过实施政府委托办园的方式来创新办园体制,探索管办分离管理模式。

  第二条 “政府委托办园”就是政府用购买服务的形式,选择办园实力强和具有良好社会知名度的办园机构,承办住宅小区学前教育配套的幼儿园。是实现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办园形式的一种有效探索。利于实现办园主体多元化、办园体制多样化,并通过“管办分离”,形成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转变公办幼儿园原来的运营模式,降低成本,激发活力,构建新的服务格局,推进现代公共服务机制建设。

  第三条 区政府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公开遴选优质教育机构承办政府投资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为加强对委托园的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全区所有政府委托举办的幼儿园。

第二章 幼儿园的性质

  第五条 政府委托园属于普通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对幼儿园的定位是“优质、普惠”,办园性质为公有合作办园,不同于以往单纯公办园或民办园的属性。政府为投资主体和监管主体,办园者为办学主体和幼儿园的管理主体,在幼儿园管理和运行方式上有自主权。

  第六条 政府为委托园提供园舍及开园前一次性基础设施、设备投入,交由具有办园资质的优质幼教集团、社会机构或个人来举办。政府以公平公正方式公开遴选承办方,资质由教委统一审核,签订委托协议,按照《门头沟区政府委托办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七条 政府委托园实行区政府全面管理和区教委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成立由区长任组长的委托办园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委托办园工作领导小组的联席会议,通报和商讨委托办园相关重大事宜。

  第八条 区教委主管全区政府委托办幼儿园,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幼儿园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督导评估实行统一管理,对幼儿园的保教工作、教育科研进行指导。

  第九条 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卫生局、区人保局、区民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协同教委对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四章 政府职责

  第十条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组织教育督导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对委托园的保教工作质量、教育经费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和教育收费情况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过程评价和专项督导等措施加强对委托园的指导评估和管理监督,促进政府委托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将政府委托办园的教育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按照每生每年1.2万元的标准给予教育经费补助,保证足额到位。如遇政策调整,具体补贴标准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指导委托园做好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将其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管理系统,确保国有资产性质不变。

  第十四条 对委托园的教职工予以备案登记,为其业务培训、专业发展、评优评先等提供制度保障。

第五章 受委托方职责

  第十五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规范办园,促进幼儿健康快乐发展。

  第十六条 取得正式设立幼儿园的相关许可,包括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设独立账户,依法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七条 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受委托方即负责委托园的日常管理。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受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坚持公益普惠性。委托园为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情况报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为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十九条 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办学重大事项的监督和管理,接受相应的业务工作检查与指导。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的要求配备幼儿园工作人员;依法保证教师地位和待遇,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办园教师平均水平。各类人员持证上岗,园长具有五年以上的从业经验,教师配备达到一级一类幼儿园的专业水平要求。

  第二十一条 按照《办园规划书》的承诺提供优质服务,形成办园特色,在全区起到示范性引领作用。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印发门头沟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门财办〔2007〕115号)的文件精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及处置国有资产,加强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在核定招生人数范围内无条件接收划定范围内的幼儿入园,未经区教委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扩大招生数量。

  第二十四条 保证教育用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财政性教育补助经费全部用于教育教学,不得转租、转借、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担保或抵押等。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对委托园实施定期考核与专项督察。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幼儿园级类验收标准》、《北京市民办园年度考核办法及细则》、受托方《园所发展规划书》,对幼儿园实施年度检查与考核;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实际需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委托园实施专项督察。

  第二十七条 委托园需实施办园效益年度自评,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自评报告,其中包括办学质量自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自评、课程实施情况和效果自评、教师管理以及教师绩效兑现自评。

  第二十八条 委托园需开展由管理人员、教师、幼儿家长等广泛参与的教育质量专项评价。在幼儿园招收新生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入学测试。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凡在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幼儿园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业绩突出的幼儿园,区政府将进行奖励表彰。

  第三十条 凡在协议期内出现违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精神,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办园质量低下等情况,或在协议期间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终止协议的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教委负责解释,适用于全区所有政府委托举办的公有合作幼儿园。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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