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门政发〔2012〕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门头沟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门头沟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在我区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本区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参照《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应用于我区经济建设的新成果,完成重大科技工程项目、科技著作和软科学研究的成果等。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区经济建设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科技成果:

  1.新产品、新材料:采用新原理、新构思生产的新产品、新材料。

  2.新技术、新工艺:经应用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等方面有很大作用。

  3.新的诊疗、防治、检疫等技术:有一定数量临床病例,证明确实安全可靠,效果显著的。

  4.药和生物制品:有生产许可证,在本区投产的新药和生物制品。

  5.作物新品种、新树种:经三年以上区域试验、观察和鉴定,证明比原品种显著增产或有特殊的优良性状,且能提供相当数量的种子、种苗进行推广的。

  6.其它农、林、牧、渔业科技成果:经过本地区试验示范,取得可靠数据,并经过大面积推广证明确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7.自然资源考察、地质勘探成果:有可靠的数据,有一定创见,有严谨的科学论证,对有关部门决策起决定作用的。

  二、在重大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环境保护及其它方面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以及在消化、引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成果。

  三、软科学成果

  1.运用科学管理理论、方法、技术,在推动科学决策、组织重大科技开发工程、推动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起重大作用的科技管理成果。

  2.在科技情报、科技信息、科技档案收集、整理、传递、开发等方面被有关部门采纳的成果。

  四、科技著作、科普读物、学术论文、教材、计量、标准等方面的其他科技成果。

  第四条 区科技进步奖奖励等级和评审标准根据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难易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大小、分为下列三等:

  一等奖:

  1.技术难度很大,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

  2.在我区实施后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经济指标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对我区科技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

  二等奖:

  1.技术难度大,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本市同类项目先进水平。

  2.在我区实施后,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对我区科技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

  三等奖:

  1.有一定技术难度,主要技术指标接近本市同类项目先进水平。

  2.在我区实施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显著,主要经济指标接近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对我区科技进步有明显推动作用。

  第五条 对推动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有特殊贡献的科技成果,由我区人民政府授予“特别奖”,对特别奖获得者给予重奖。

  第六条 区科技进步奖本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奖单位或个人分别授予证书和奖金。

  一、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授予集体证书。对主要完成者授予个人证书,并作为考核晋升和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同一个项目授予个人证书一等奖不超过7人,二等奖不超过5人,三等奖不超过3人。

  二、奖金金额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30000元,三等奖20000元,并随着我区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整。

  三、奖金分配要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以完成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七条 区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负责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并负责推荐市级科技进步奖励,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区科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区科技进步奖的申报评审程序:

  一、填写门头沟科技进步奖申报书,连同鉴定书及完整的技术资料,一般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镇、办事处、委、办、局初审后申报。

  二、本区无主管的民营科技企业由区科技企业办公室初审后申报。

  三、个人的科技成果由户口所在地的镇、办事处初审后申报。

  四、已获得区级以上科技奖励的成果不得再次申报。

  五、区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各有关部门于次年年初申报到区科委。

  第九条 申报区科技进步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由区科委撤消其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并责成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工作人员在评审中要科学、公正,对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撤消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负责批评或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门头沟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办法(门政发〔1997〕10号)同时废止。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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