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政发〔2012〕39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区域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新引进规模企业发展
(一)对新引进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含)以上的高新技术、金融服务、高端装备制造、文化创意、会展旅游等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及符合本区功能定位的其他企业(原则上不包含新注册成立的区属国有控股企业),给予连续三年的发展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企业对区域经济发展、产业促进、就业安置等方面综合贡献程度的30%。
(二)结合新引进企业需求,扶持资金采取购租房补贴、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内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职务人员)奖励、融资担保、贷款贴息、股权投资、项目补贴、其他实物购买补贴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三)根据新引进规模企业实际情况,把企业引进当年或第二年作为给予三年支持的起始年。
(四)中介机构引进企业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对区域综合贡献程度在5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按照所引进企业区域综合贡献程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对区域综合贡献程度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所引进企业区域综合贡献程度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对新引进规模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优先办理企业在土地、投资、项目、融资等方面的政府服务事项;优先安排改善企业周边环境市政配套设施项目建设,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硬件环境。
(六)加快落实《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对于新引进金融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在5亿元至10亿元之间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至5亿元之间的,补助500万元;对在京注册的金融企业购买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对于未包含在市级政策范围内的新引进新兴金融企业,参照市级注册资金限额标准,按上述补助金额的50%给予区级奖励。
二、加大驻区企业发展扶持力度
(一)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程度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年度区域综合贡献程度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之间,当年贡献程度增幅达到全区经济规模增幅的前100强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和批发市场),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区域综合贡献2%-5%的奖励;对于在外区经营、在本区纳税的企业,奖励额度可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企业区域综合贡献的10%。
(二)对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给予一定补助。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给予50万元补助;完成上市辅导后,给予100万元补助;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
(三)支持楼宇经济发展。对入驻企业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且对区域年度综合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楼宇(不含自用楼宇),给予楼宇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不超过区域综合贡献2%的奖励,用于楼宇配套设施、服务环境建设。
(四)已纳入规模企业引进资金支持对象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三、构建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双轮驱动格局
(一)鼓励企业开展创新活动,发挥科技及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和丰台区诚信佳担保公司担保资金作用,优先对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活动给予贷款担保、贴息。设立科技型企业担保风险代偿专项资金,对企业重点科技项目研发费用融资给予担保代偿,代偿比例最高不超过担保责任额的40%。(二)积极争取国家、北京市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支持,围绕重点产业方向进行配套。对"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瞪羚计划"重点培育企业、区域重点创新型企业具有一定水平和规模的技术创新项目扩大生产规模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额度为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贷款利息的50%,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对于连续两年研发投入经费达到总产值10%以上企业的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对上一年新增研发经费给予30%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评审认定或新引进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5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50万元)。
(四)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北京市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创制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给予奖励:创制国际标准奖励50万元,创制国家标准奖励30万元,创制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奖励20万元。对获得市级相关部门专利促进资金资助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国家和市级孵化器及根据《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经区科委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年度在孵企业对区域综合贡献程度的50%及入驻高新科技企业对区域综合贡献程度的5%,给予孵化器创办单位资金补助,支持孵化器自身建设和在孵企业科技创新。
(六)建立丰台区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
(七)加大对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的落实力度,对在丰台科技园区内新办文化创意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税率征收。
(八)扩大对科技文化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范围,凡纳入本区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优先采购区域内企业提供的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
四、推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
(一)加大丰台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对农村地区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鼓励农村地区业态转型升级、特色街区培育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
(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企业上市融资,在享受企业上市融资补助的基础上,按照进入辅导期后连续两年对区域综合贡献程度的50%,给予企业上市成本补贴。
(三)加强投资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等关键环节的引导和控制,禁止审批新建各种类型的商品交易市场、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按照《北京市加快退出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工业企业的意见》中确定的"三高"企业认定标准,严格禁止审批新建"三高"工业企业;各乡镇、村禁止引进不符合都市型工业发展要求的加工型企业。
五、加大人才引进支持力度
(一)制定丰台区人才引进服务专项政策,支持引进区域经济发展所需的各类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优先为科技、金融、文化创意企业引进所需人才,优先为区域综合贡献程度排名100强企业引进所需人才,优先为获得国家和北京市科技创新奖励企业引进所需人才。
(二)在丽泽金融商务区、丰台科技园区等重点功能区周边建设、筹集公租房和人才公寓,优先满足区域综合贡献程度排名100强企业人才居住需求。
(三)支持企业与本区优质学校共建,在符合市教委和市考试院相关政策及规定的前提下,为区域综合贡献程度排名100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女享受丰台区优质教育资源提供服务。
(四)积极为企业引进人才提供户口、工作居住证、配偶就业等方面配套服务。
六、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由丰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颁布新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丰台区已颁布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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