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纳米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资助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2〕4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怀柔区纳米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怀柔区纳米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文化科技高端产业新区建设,推动北京纳米科技成果快速落地转化,更好地发挥科技政策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效益好、实力强的纳米科技企业入驻北京科技纳米产业园,依据市科委与区政府签订的《共建“北京纳米科技产业园”合作协议》,结合区域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的怀柔区促进纳米产业发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纳米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专项资金,定期研究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北京怀胜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胜公司)的主管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科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支持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做到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条件及方式

  第四条 支持范围:2012年7月1日之后在怀进行工商、税务、统计注册登记,独立核算,进入北京纳米科技产业园的纳米科技企业。

  第五条 支持条件:

  (一)投资项目属于基于纳米技术的电子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并且符合怀柔区的产业导向、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

  (二)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知识产权权属明晰,并在怀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三)在环境保护方面,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市环保局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执行。

  (四)在能耗、水耗方面,按万元销售收入综合能耗和行业水资源耗用标准进行考核。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区政府设立纳米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投资专项资金),分为股权投资资金和奖励支持资金两个部分。投资专项资金自2012年起连续设立5年,并逐年递增。2012年度投资专项资金额度为5000万元。

  (一)股权投资资金。

  1.股权投资资金应用于纳米企业在北京纳米科技产业园内购买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再生产和技术革新等,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2.股权投资资金由怀胜公司代持,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重大纳米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按照“政府出资、市场运作、重在激励、及时退出”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体现区政府政策引导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怀胜公司不派员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仅以自身名义代区政府持有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

  3.怀胜公司负责受领导小组委托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监督,被投资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双方应签订股权代持协议。

  4.股权投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及赞助、捐赠等支出。

  5.股权投资资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不超过参股企业注册资本的30%,累计投资不超过500万元。

  6.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被投资企业,怀胜公司应启动投资资金退出程序:

  (1)单位面积纳税金额达到60万元/亩的;

  (2)股东会表决通过不再需要股权投资资金的;

  (3)投资期已超过3年的。

  7.股权投资资金所得分红、股权投资资金形成的股权退出时所得的本金和收益以及其他收益,均重新纳入股权投资资金循环使用。

  8.股权投资资金形成的股权优先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原始股东。转让价格为投资本金及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二)奖励支持资金。

  1.纳米企业在园区内租赁厂房的,按园区内平均标准租金给予3年补贴,第一年给予50%补贴,第二年给予30%补贴,第三年给予20%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2.纳米企业当年新增产值达到5000万元或营业收入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且产值和营业收入同比增长都在3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当年新增产值达到1亿或营业收入达到1.1亿元以上的,且产值和营业收入同比增长都在2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3.对入园的纳米企业建立生产基地,并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且资金已到位的,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实际到位金额和现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原则不超过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总额的50%,贴息期不超过3年。贴息累计额度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章 资金审批及监管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入园纳米企业与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进入土地招拍挂程序,并缴纳一定竞买保证金后,可以申请投资专项资金。申请企业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统计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贷款、担保和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区人力社保局出具的企业按规定发放职工工资和上缴社会保险证明;企业占用土地、租赁厂房协议的复印件等。

  (二)申报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怀胜公司负责执行。

  (三)申请主体收到资金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资金监管:

  (一)区科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报送领导小组。

  (二)区审计局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投资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对于已享受区政府资金扶持或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但享受区财政普惠奖励政策的除外。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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