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村镇供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密政发〔201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村镇供用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1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密云县村镇供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供水设施管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工程的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村镇供水企业及用水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村镇供水企业实行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维修养护、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水设备包括井、泵、消毒设备、配电设备、管网、水表井、水表、闸阀、闸阀井、龙头和蓄水池。

  第五条 县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为村镇供水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村镇供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水管理

  第六条 供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厂建设应符合供水水资源规划,并通过县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水资源论证;

  (二)供水工程通过水行政管理部门竣工验收;

  (三)取得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

  (四)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卫生审核合格意见书和卫生许可证;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提供符合标准的自来水;

  (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六)依照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标准收费;

  (七)供水企业要建立健全供水管理制度,水费收缴制度,供水设施维护制度,安全预警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严格操作规程;

  (八)供水企业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证项目批准实施范围内的供水需求,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八条 供水企业、受益村村委会和村农民用水者协会应对各自负责管理的供水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第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提前1周申请上报水行政管理部门及当地镇政府,同意后才可实施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爆管、电力故障或其他突发事故,供水企业应当在接报后,立即组织抢修,并在12小时内抢修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应组织连续抢修。抢修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上报水行政管理部门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村级供水设施管理由受益村村委会和村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供水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和水费收缴等工作。受益村管网漏失率不应超过20%。

  第十一条 村级供水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费用由村委会、农民用水者协会自行承担,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装、改装公共供水设施;

  (二)擅自在水表井内安装水管或穿插其他管道;

  (三)擅自启动、拆卸、挪动公共供水设施;

  (四)在供水管网上直抽加压;

  (五)将自备水源管道、加压设备等与公共供水设施接通;

  (六)在埋设供水设施的地面上及两侧安全间距内,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倾倒废渣废液;

  (七)在埋设公共供水设施的地面上及两侧安全间距内,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堆物、堆料;

  (八)其他危及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由供水企业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与受益村村委会、农民用水者协会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企业按日加收所欠水费0.1%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水表等计量设施须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京发改〔2009〕2555号)要求,农村居民用水水价不应超过1.7元/吨;农村居民用水性质改变,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京发改〔2009〕2400号)调整相应水价。

  第十七条 用水户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无表用水、私自接口取水、移表、过户、转让或调换水表,严禁采取各种方式窃水;

  (二)私自改变用水性质。

  有以上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依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加强水质管理,定期对供水企业的原水和供出水的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公共供水安全突发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水费收缴

  第二十三条 水费征收严格执行批准的水价。实行总表计量、户表对口、按季收费、定额管理的办法,足额征收水费。

  第二十四条 水费由村委会、农民用水者协会和用水户负责上缴,管理单位收费使用统一收据。供水管理单位对各管水人员的报表、台账、收费票据进行检查监督,保证报表、台账、收费票据相符。

  第二十五条 用水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付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拒缴水费(对贫困户可由各村委会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六条 用水户对水表计量准确性有疑问的,可向供水管理单位申请校验。用水户水表因故障或其它原因,不能准确计量的,当季水费按该用水户上两季平均用水量或上年同期实际用水量收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密云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试行。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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