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保障建筑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平政发〔201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公司:

  现将《平谷区保障建筑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平谷区保障建筑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劳务费纠纷管理,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障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意义

  全区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幸福平谷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意义,保障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进一步统一思想,把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承担起各自职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切实保障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

  (一)区属各部门、各单位作为建设单位要承担起所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的保证责任。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按相应标准从工程款中预留一部分资金用于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具体标准为:合同价款1亿元(含)以上的预留200万元,1千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预留100万元,1千万元以下的预留50万元。上述预留款应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人力社保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工程完工后,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上述预留款与剩余工程款一并支付给施工单位。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总承包企业工程款,并对工程款使用负有监管责任,监督总承包企业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确保工人工资的支付。

  (三)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建设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赶赴现场解决问题。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禁止向劳务分包企业或无资质的企业、“包工头”、个人发包建设工程。

  三、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对工资保证金账户的建立作出明确约定。对于不按规定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设单位不得与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对其招投标资格依法予以限制。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四)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严格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费,不得向“包工头”等非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支付劳务费。

  (五)劳务分包企业对本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落实工人工资“月结月清”制度,不得由施工队长、班组长代发代领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由于管理混乱引起劳资纠纷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六)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使用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

  建筑施工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包代管,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企业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的义务。对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人力社保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并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支付。

  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未签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上岗作业。

  四、加强日常检查,落实责任追究

  (一)各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农民工管理工作负监管责任,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机关报告,有效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

  (二)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以及支付数额等情况,由总承包单位监督发放。工资发放情况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要每月如实向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在接受检查时要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三)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劳务费或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建设单位,依法暂停办理其新建项目招标及施工许可手续;对在建项目,依法暂停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四)因拖欠劳务费,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暂停其在平谷区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并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下发的《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违规行为纳入资质动态管理;情节严重的,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降低其企业资质、吊销相关责任人执业资格。

  (五)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务及专业分包单位,依法暂停其在平谷区承揽工程的资格;在北京其他区县施工的企业,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其清出北京市建筑市场。

  (六)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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