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京财行〔2012〕2153号

  为充分发挥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六方联动机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全面调动市、区两级政府参与机制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满足广大职工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经费保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总工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经费保障办法

  第一条 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精神,为加强和有效推进我市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落实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经费保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劳动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县总工会对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选聘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发放补贴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的经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劳动争议调解中心选聘律师事务所的基础服务费用;(二)劳动争议调解人员承办劳动争议调解成功案件的补贴费用;(三)律师事务所参与基层定点志愿服务的补贴费用;(四)市、区(县)两级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的运转费用。

  第四条 劳动争议调解人员承办劳动争议调解成功案件的补贴费用由市、区(县)两级财政负担,其中:市级与产业调解中心调处的案件由市级财政负担,各区(县)调解中心调处的案件由承办案件所在区(县)财政负担。其余经费由市、区(县)两级工会承担。

  第五条 劳动争议调解人员承办劳动争议调解成功案件的补贴标准为每个案件补贴500元,两人(含两人)以上案件,在个案补贴5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人加付补贴150元。

  第六条 市劳动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季度末对市、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上报的调解案卷进行最终审核后确定补贴金额。市、区(县)总工会根据审核确认结果,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劳动争议调解成功案件补贴纳入部门预算给予保障。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后,本市消费者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的,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结合实际情况,通过调研后适当调整补贴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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