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密云县村庄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密政办字〔201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环保局: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密云县村庄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密云县村庄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方案

  为更好地推进村庄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加强村庄规划编制与审批的规范性、合法性,依据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联合印发的《2006-2007年北京市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指导意见》(京新农办发〔2006〕4号)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要求,现制定密云县村庄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村庄规划是指导村庄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基本依据,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前提,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直接关系到区域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在完善乡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尽快做好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要求

  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根本要求,坚持城乡统筹、以人为本、突出特色的方针,全面加快村庄规划编制步伐,不断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强化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充分发挥村庄规划在促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地域传统文化和自然生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村庄规划编制要执行《北京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方法和成果要求(暂行)》(附件1)的相关规定。各乡镇村庄分类应依据密云新城规划、镇域总体规划,并结合《密云县村庄体系规划(2007-2020)》中明确的密云县村庄分类情况(附件2)而确定。

  三、审批要求

  村庄规划审批工作分为村级审查、镇级审查、技术初审、部门联审和上报审批五个阶段。

  (一)村级审查阶段

  村庄规划编制单位要及时将编制完成的村庄规划初步成果提交给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从本村实际情况和发展方向出发,对初步成果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编制单位根据修改意见对初步方案进行调整完善,再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村庄规划初步成果通过审查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公示,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上报镇政府审查。

  (二)镇级审查阶段

  镇政府在接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村庄规划和初审文字意见后,召开由镇级领导和镇属相关科、室、站、办参加的专题会,对村庄规划进行审查。

  (三)技术初审阶段

  镇政府审查后,将村庄规划成果(2份)和以镇政府名义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及村级审查意见一并提交县规划分局审查。同时,由镇政府负责,将村庄规划成果(2份)提交县农委、国土分局、环保局,征求书面初步审查意见。

  (四)部门联审阶段

  成立密云县村庄规划联合审查小组(附件3),县农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环保局指定专门人员作为审查小组成员。

  完成技术初审阶段后,由县规划分局和农委负责,共同主持召开相关部门联合审查专题会,听取编制单位对村庄规划的汇报并提出意见。根据联合审查意见,由镇政府组织修改完善,对有重大调整的需重新进行公示。

  (五)上报审批阶段

  规划编制单位依据部门联审意见对村庄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在取得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同意后,由镇政府负责,将村庄规划提交县规划分局,由县规划分局商农委后,统一上报县政府审批。

  四、注重事项

  村庄规划要按照不同村庄类型进行编制。城镇化整理型村庄原则上不需要编制村庄规划,但可根据城镇化进程快慢,编制村庄近期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迁建型村庄编制村庄近期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保留发展型村庄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规划建设用地人均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

  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需要满足以下九项要求: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政策;

  2.符合北京市有关公共设施用地的相关指标;

  3.与上位规划和相关规划相协调;

  4.与土地利用规划相统一,现状建设用地以国土资源局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为准;

  5.合理安排宅基地、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建设用地和畜禽养殖、农业生产等非建设用地,有利于耕地、名木古树和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

  6.合理安排和落实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商业服务、道路水电、环卫消防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7.村庄规划编制应以2010年为基准年;

  8.用地分类和图例严格执行《北京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方法和成果要求(暂行)》(附件1)规定;

  9.符合环保部门相关要求。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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