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雪雾天气人员车辆滞留应急服务保障总体工作方案(简本)

  目 录

  1 总则

  1.1 北京雪雾天气现状

  1.2 指导思想和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雪雾天高速公路车辆人员滞留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 铁路车站、首都机场地区人员滞留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3 高速公路滞留车辆人员应急服务

  3.1 应急准备

  3.2 启动程序

  3.3 应急响应

  3.4 信息发布

  3.5 滞留车辆疏导

  3.6 应急结束

  4 铁路、民航重点场站旅客滞留应急响应

  4.1 启动机制

  4.2 应急服务保障

  4.3 信息发布

  4.4 应急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安全保障

  5.2 通信保障

  5.3 资金保障

  5.4 总结评估

  5.5 培训与演练

  6 附则

  6.1 监督检查

  6.2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北京雪雾天气现状

  北京市位于华北平原的西北边沿,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枕山面海的特殊地理位置和典型的季风型大陆性气候,以及首都大城市备受关注的特征,使得北京地区的气象灾害呈现出频发、突发、局地性强和高影响等特点。

  北京地区冬季经常出现较大范围的降雪天气,并且呈现突发性强、时空分布不均、温差变幅大等特点,市区环路、连接线、高速公路、放射线等主要道路易出现路面结冰、积雪等险情,对社会交通的正常运转和市民的日常出行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大雾是北京地区常见的灾害性天气,北京城区及大部地区年雾日一般在20天左右,且随着城市的发展、排放物的增加,城市大雾日有增多、加重的趋势。其主要特点:一是平原地区明显多于山区。就平原地区而言,东南部和南部(如通州区大兴区)比西部、北部地区多;二是各季多年平均雾日数,以秋季为最多,冬季次之,春季最少;三是多出现在清晨5~8时,日出后逐渐消散,其持续时间大部分为几个小时至十几个小时,最长可超过24小时。

  1.2 指导思想和编制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气象信息准确、交通疏导到位、属地保障有力”为目标,按照“提前预防、充分准备、周密部署、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果断处置”的原则,各相关单位密切协作,加强沟通,最大限度地保障雪雾天气造成的滞留车辆与人员秩序良好、基本的食品与饮用水供应及时,全面提升本市雪雾天气应急服务保障能力。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雪天交通保障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高速公路、铁路“四站”与首都机场在雪雾天气情况下出现大量车辆人员滞留的应急服务保障工作。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的车辆、人员滞留事件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雪雾天高速公路车辆人员滞留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 雪雾天气下,本市因高速公路封路造成车辆人员滞留时,应急服务保障工作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指挥调度。

  2.1.2 当本市仅有1条高速公路封路或只在一个区县的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封路造成车辆人员滞留时,相关属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服务保障工作。

  2.1.3 当本市出现涉及2条及2条以上高速公路封路造成车辆人员滞留时,启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应急服务保障工作指挥长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负责对本市道路车辆人员滞留服务保障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指挥长分别由市交通委主要负责同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市气象局主管负责同志和相关区县负责同志担任,协助指挥长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针对高速公路车辆人员滞留的应急服务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督促、检查本市雪雾天气人员车辆滞留应急服务保障工作;

  (2)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重要信息;

  (3)研究制定本市雪雾天气人员车辆滞留应急服务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4)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服务保障措施;

  (5)负责组织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6)分析总结本市雪雾天气人员车辆滞留应急服务保障工作,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7)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处置车辆人员滞留事件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市交通委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需要成员单位集中办公时,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与办公室工作。

  2.1.5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后,相关区县接受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区县应急办代表区县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县雪雾天气人员车辆滞留应急服务保障工作。

  2.1.6 当雪雾天气人员车辆滞留应急服务保障工作超出本指挥部处置能力,涉及本市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职责范围的,需报请市应急委同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2 铁路车站、首都机场地区人员滞留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1 因雪雾天气造成人员大规模滞留时,铁路车站、首都机场管理部门及市属各相关单位依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和相关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开展针对滞留人员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2.2.2 属地区县政府负责启动应急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服务保障工作。

  2.2.3 由市交通委负责启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相关应对工作。滞留人员应急服务保障工作指挥长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交通委主要负责同志、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市气象局主管负责同志和相关区县负责同志担任,协助指挥长做好相关应急服务保障工作。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针对铁路车站、首都机场地区滞留人员的应急服务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挥、协调本市铁路车站、首都机场地区人员滞留应急服务保障工作;

  (2)负责协调调度出租车、大巴、轻轨等交通资源;

  (3)会同市委宣传部协调调度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铁路车站、首都机场地区人员滞留应急服务保障工作,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5)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及时发布气象、路况、交通管理等相关信息,重点报道全市相关部门采取的应急服务保障措施,宣传引导滞留人员及车辆司机了解并积极配合各项应急服务保障工作。

  (2)市商务委:指定应急油料供应点,协调相关企业保障足量供应。

  (3)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协调各道路权属单位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封路工作;组织协调相关运输企业做好火车站、飞机场滞留人员疏散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维护滞留车辆、人员秩序稳定以及相关应急服务保障人员的安全。

  (5)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应急救助物资调运,配合区县政府并指导区县民政部门做好应急救助工作。

  (6)市财政局:依据《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资金审核与拨付手续。

  (7)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滞留人员的医疗服务保障工作。

  (8)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负责为应急救援车辆提供交通疏导和保障;负责与周边省区市交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负责通过交通室外信息显示屏、FM103.9交通台等播报路况信息与宣传诱导信息。

  (9)北京铁路局:及时提供“四站”旅客滞留信息,会同相关区县“四站”管理部门及委办局做好滞留旅客疏散及应急服务保障工作。

  (10)市气象局:负责提供雪雾天气预报及相关气象服务保障,必要时及时赶赴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做好现场气象服务。

  (11)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机场):及时提供旅客滞留信息,会同相关委办局及区县做好滞留旅客疏散及应急服务保障工作。

  (12)各道路权属单位(首发公司、首高发公司、华北高速、首创公司、北国投公司等)负责分管路段扫冰铲雪工作,保障应急救援人员与物资免费通行,为救援车辆提供指引服务。配合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做好封路工作,做好雪雾天气时高速公路(含服务站)应急服务保障工作。

  (13)北京卫戍区:在地方政府依靠自身力量难以满足需求时,负责提供应急抢险车辆(履带车与加油车)支援。

  (14)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滞留人员食品、饮用水等应急物资组织、调运与发放,会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做好交通疏导。

  3 高速公路滞留车辆人员应急服务

  3.1 应急准备

  3.1.1 封路措施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据天气预报,部署相关区县交通支、大队,加强对高速公路通行条件监测,并安排警力加强高速公路巡控,做好疏导维护工作。

  当高速公路能见度在500米至50米之间时,应会同高速公路权属单位采取加强警车巡逻,限制车速的方式,确保车辆通行安全。

  高速公路能见度低于50米时,应立即采取封路措施,封路措施应采取“先封闭入口,再封闭出口”的形式。

  3.1.2 信息通报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采取封路措施后,应及时将封路信息上报市应急办及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并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相关区县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1.3 先期处置

  (1)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组织相关区县交通支、大队,密切关注高速公路上滞留车辆排队长度,根据“大货车车身和前后车间距共20米、小轿车车身和前后车间距共6米”和“大货车平均载客3人,小轿车平均载客2人”的标准估算滞留车辆及人员数量,报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报给相关区县和各道路权属单位,并协调各社会清障救援联动单位,在大雾路段外围部署清障救援车辆定点待勤,随时做好清障排堵工作。

  (2)各高速公路权属单位组织路产巡视车加强巡视,做好车辆应急救援准备,及时清理故障车辆,确保高速公路正常通行。当高速公路能见度低于50米时,协助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做好封路及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3.2 启动程序

  3.2.1 降雪

  采取封路措施后,由市交通委、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相关道路权属单位就降雪情况、铲冰除雪工作开展情况等方面内容进行会商,符合“因降雪造成高速公路封闭,在12小时内无法完成高速公路铲冰除雪作业”条件时,提出启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建议。

  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建议书报市应急办,由市应急办报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审批,批准后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单位和区县启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并同时报告市应急办。

  3.2.2 大雾

  采取封路措施后,由市交通委、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就大雾天气持续时间、车辆滞留情况等方面内容进行会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提出启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建议:

  (1)当高速公路采取封路措施12小时以上或车辆滞留队伍达到10公里后;

  (2)道路上已经发生车辆滞留,且市气象局预报当日16时后本市郊区将出现大雾天气,或大雾天气将持续数天。

  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建议书报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审批,批准后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单位和区县启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并同时报告市应急办。

  3.3 应急响应

  3.3.1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后,原则上实行IP视频会议异地指挥机制,市应急办、市交通委、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及相关区县政府立即开通IP视频会议系统。

  3.3.2 指挥调度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滞留人员应急服务保障工作指挥长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指挥部署相关工作,各相关单位和区县主管负责同志在各区县、各单位分会场接受市领导统一指挥调度,参与指挥应急服务保障工作。

  3.3.2 信息沟通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强化信息意识和敏感意识,加强与相关单位与区县的沟通联络。及时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办报告具体实施方案的启动情况和领导到位情况及路面车辆滞留状况、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3.3.3 应急服务保障

  在接到启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的通知后,各成员单位依责任分工,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服务保障工作。

  (1)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加派警力和巡逻车辆,做好滞留车辆疏导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警力引导车辆从出口驶离高速公路,减轻高速公路采取封路措施后的车辆滞留程度。

  ——通知103.9交通广播电台启动应急播报工作机制,及时播报相关工作与指导信息。

  ——加强与本市周边省市交管部门协作配合,将封路情况及时通报,并在市界处对来京外埠过境车辆采取远端分流措施,建议周边省市交管部门限制进京车辆数量,减少拥堵滞留压力。

  ——根据区县救援车辆的数量及所处位置,制定合理的行驶路线,确保救援车辆顺利到达车辆滞留路段。

  (2)相关区县政府

  ——启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现场组织指挥、物资组织、医疗救援、交通疏导等责任分工、处置程序和具体工作部署。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滞留车辆、人员的数量,筹备调配食品、饮用水、大衣、药品等应急物资。

  ——将本区县救援车辆的有关信息报告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及道路权属单位。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确保救援车辆及时到达车辆滞留路段;

  ——采取应急服务保障措施,负责拥堵车辆、人员所需各项生活物资的发放工作,发放物品时提醒司机收听FM103.9交通台,获得应急服务保障工作信息。

  ——对于高速公路车道全部被占据,没有条件上路进行救援的情况,可在临近地区设立应急服务保障供应点。并将设点情况报告市委宣传部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及时通过FM103.9交通台向滞留人员通告。

  (3)道路权属单位

  ——做好道路救援准备,及时清理故障车。

  ——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派人员,做好停放车辆疏导及相关应急服务保障工作。

  ——负责当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收费亭时,收费员口头告知司机在应急机制启动期间收听FM103.9交通台,并通过户外显示屏提醒司机,及时获取应急服务保障工作信息。

  ——配合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做好应急服务保障车辆引导工作,做好分管路段铲冰除雪工作。

  ——对于持有“北京应急”+当天日期的车证标识的运送食品等应急物资车辆予以免费放行。

  (4)市公安局

  负责高速公路滞留车辆人员及生活物资发放时的秩序维护工作。加强对滞留人员的安抚工作,防止出现因人员情绪过激引发的不稳定事件,对趁机闹事、煽动闹事、偷盗抢劫、哄抢物资、诈骗等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证安定有序的现场秩序。

  (5)市气象局

  负责加密天气监测,随时将天气变化情况通报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相关单位与区县。

  (6)市民政局

  负责做好应急救助物资调运,配合区县政府并指导区县民政部门做好应急救助工作。

  (7)市卫生局

  负责协调本市各医疗机构做好高速公路滞留车辆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

  3.4 信息发布

  3.4.1 市委宣传部和北京日报、北京电台、北京电视台指派相关人员到达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或指定地点,根据市领导或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调控。

  3.4.2 市委宣传部协调北京电台、北京电视台相关频率频道和北京微博发布厅等媒体,动态滚动发布气象、路况、道路封闭和交通疏导信息,及时报道相关区县和部门采取的应急保障工作措施。必要时协调新华网、新浪、搜狐等网站在首页发布信息,宣传引导周边省市车辆合理安排进京时机和路线。

  3.4.3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过交通广播电台、户外信息显示屏等形式,及时向社会播报实时路况信息,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和服务保障信息。

  3.4.4 相关区县政府负责及时将服务保障工作信息提交市委宣传部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过交通广播电台向滞留人员播报。

  3.4.5 各高速公路权属单位采取户外信息显示屏提示、设置临时提示牌、收费员提示等方式,发布雪天安全行车提示和交通管制等信息。

  3.5滞留车辆疏导

  高速公路能见度提高、达到通行标准时,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应及时解除封路措施,启动相应级别管控措施,疏散高速公路封闭路段积压车辆。严密监测路面交通运行,及时发现并协调各社会清障救援联动单位处置事故车和故障车,确保安全、有序通行,尽早恢复正常交通运行。

  当滞留车辆需应急油料供给保障时,在车辆疏散完毕、现场具备加油条件的前提下,由市应急办协调公安消防部门或北京卫戍区调动相关车辆予以支援。提供燃油的车辆应为专用加油车,具备加油枪、防静电设施等专门装备,被加油的车辆应熄火加油,由专人监护,以确保加油安全。

  3.6 应急结束

  3.6.1 大雾

  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市交通委、市气象局与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组织会商,预报大雾将于未来2小时结束且滞留人员食品、饮水及车辆油料充足的情况下,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建议结束市级应急服务保障。待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后,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单位结束相关应急工作,并报告市应急办。

  3.6.2 降雪

  由市交通委、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就降雪趋势、铲冰除雪工作开展情况等方面内容进行会商,且滞留人员食品、饮水及车辆油料充足的情况下,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建议结束市级应急服务保障。待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后,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单位结束相关应急工作,并报告市应急办。

  4 铁路、民航重点场站旅客滞留应急响应

  4.1 启动机制

  因雪雾天气或其他原因造成旅客大面积滞留时,铁路、民航部门应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及时了解造成旅客滞留的列车或航班延误与取消情况,根据场站人员滞留发展趋势,研判后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工作建议。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请示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将启动指令发至首都机场运控中心。

  4.2 应急服务保障

  4.2.1 北京铁路局和相关场站管委会、首都机场和航空公司对于滞留在机场、火车站的旅客提供必要的餐饮服务、并做好安抚及秩序维护工作。

  4.2.2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铁路、民航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旅客进出及滞留情况,根据出行量和交通状况,指挥协调地面公交、地铁运营单位在重点时段和重点路线上配足运力,适当加密发车,确保旅客出行。同时,民航、铁路部门要及时、主动将航班起降情况、列车预计延误情况、客流情况通报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进一步建立对保点出租车司机的激励机制和服务保障机制。

  4.2.3 必要时,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场站周边区县政府,提供临近的体育场馆或开阔地带作为安置大量滞留旅客的备用场地。市公安局及属地政府做好人员安置地点及其周边地区的秩序维护工作。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要做好火车站至人员安置地之间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确保疏散车辆能够快速抵达人员安置地点。

  4.2.4 铁路部门根据旅客滞留和旅客列车晚点情况可组织旅客列车迂回、折返、停运、加开。根据线路有效长采取客车扩编和票额调整等措施挖潜扩能,增加运量,缓解能力紧张方向客流压力。

  4.2.5 相关区县做好必要的物资保障工作。

  4.2.6 各成员单位及保障单位要强化信息意识、敏感意识,及时向市应急办、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具体实施方案的启动情况和领导到位情况、阶段性人员疏散情况、航班列车延误情况及预计客流到达的情况等信息。

  4.3 信息发布

  北京铁路局、首都机场除通过场站广播向滞留旅客发布信息外,还应将航班起降和列车延误预计情况等信息,通过市委宣传部协调各种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避免更多旅客继续向场站聚集。

  4.4 应急结束

  当场站滞留人员基本疏散完毕,恢复常态运营状态时,由机场、铁路部门报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安全保障

  应急服务保障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要在确保发放活动车辆、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救助活动。

  5.2 通信保障

  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变化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办和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3 资金保障

  各区县政府对滞留车辆及人员提供保障,所需资金由各区县统筹解决。必要时启动市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申请程序,按照《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办理。

  5.4 总结评估

  每次应急工作结束后,市交通安全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召开相关单位会议,认真总结成功经验,找出工作漏洞和不足,研究解决措施,逐步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水平,于20日内将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办。

  6 附则

  6.1 监督检查

  本方案启动期间,由市应急办会同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过程监督检查,以保障应急措施的到位。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部门应根据本方案,制定本行业应急保障措施、并按照要求报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备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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