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1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2日第1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顺义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安全第一、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区气象局负责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同时负责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工作。

  具备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负责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第五条 区安监、规划、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区气象局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区安全生产监督局配合区气象局做好防御雷电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在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防雷装置的设计予以形式审查,并督促建设单位到气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配合区气象局做好电子信息系统防雷监督检查工作。

  顺义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区气象局做好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雷击火灾原因的认定和雷击火灾的灭火救援工作。

  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市属及国家机关驻顺义单位,驻顺部队等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单位和行业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配合区气象局做好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进行防雷装置的常规检查,提高自身防御雷电灾害能力。

  第六条 区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配合区气象局做好防雷知识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对雷电灾害的防范意识和防御能力。

第二章 防雷装置的安装与检测

  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计算机网络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三)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四)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

  (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八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九条 具备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真实可靠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凡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应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检测或发现问题拒不整改以及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区气象局,由区气象局依法作出处理。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区气象局和区安全生产监督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第十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第十一条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区气象局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区气象局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区气象局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区气象局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区气象局负责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区气象局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区气象局同时验收防雷装置。符合要求的,由区气象局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区气象局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防雷项目的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四章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区气象局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并将结果上报区政府和市气象局。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区气象局报告灾情,并协助区气象局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第十七条 区气象局负责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组织工作。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包括以下项目:(一)各类化工厂、易燃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

  (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基础设施工程。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建筑高度在15层或45米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建筑群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等项目。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投入使用的易燃易爆场所及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时,要将雷电风险作为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凡属第十八条所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步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区气象局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气象局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气象局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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