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订发布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京文法发〔2012〕1060号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按照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要求,对《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区县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京文研发〔2009〕)739号)第(一)款相应的行政许可程序进行了修订,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区县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京文研发〔2009〕)739号)第(一)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地方,请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

2012年12月27日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项目序号:19-1

  法定实施主体:区、县文化行政部门

  行政许可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征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意见的函〉的办理意见》。

  数量限制: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本市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1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并以专营的形式单独办理营业执照;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其中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计算机应当安装身份认证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且应当以专线形式接入互联网,计算机终端不得少于80台,单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经市公安机关培训的信息网络安全员不得少于3人;

  7.下列区域和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建国门至复兴门)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内;

  (2)中央党、政、军等主要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

  (3)大学、中学和小学校园内及中学和小学周围200米范围内(200米距离指校门中点与网吧门中点之间按照交通规则行走的距离);

  (4)居民住宅楼(院)内及居民住宅楼内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

  (5)地下二层以下(含二层)和地上四层以上(含四层)的建筑物内。

  在星级宾馆、饭店以及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商场、写字楼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可以不受第七条第(一)、(二)款的限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本市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9.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独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还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北京市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方案》。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四)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表);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互联网上网服务接入协议复印件;

  4.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拓扑结构图;

  6.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清单;

  7.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或资历证明,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资历证明;

  8.《港(澳)独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申请书》;

  9.独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10.独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11.港(澳)投资者的服务提供者证明文件。法人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12.独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注册资金数额、来源、期限及证明;

  13.独资经营网吧管理层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岗位职责: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审查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

  (三)审查岗位:

  市场(审批)科审查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查。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三)结论及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查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进行告知,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

  送达时限: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查机关同意。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六、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82210798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82210751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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