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交路发〔2013〕1号

各收费(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各公路分局、路网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网运行管理,保障公路稳定运行,提高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北京市公路路况信息管理办法》(京路科安发〔2010〕207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

2012年12月31日

北京市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网运行管理,保障公路稳定运行,提高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县道(含)以上以及重要旅游公路运行监测与服务信息的采集、报送和发布工作。

  具备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条件的乡、村公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路运行监测与服务信息包括公路网运行信息和出行服务信息。

  公路网运行信息是指以文字、语音、图像、数字等形式,直接或间接表征公路网某方面运行情况的数据的总称。主要包括:车辆运行数据(交通量数据、车辆速度数据、轴载检测数据)、视频图像数据、公路交通突发(阻断)事件信息、重要基础设施运行数据、路网环境信息、公路网运行状态信息等。

  出行服务信息是指利用公路沿线发布设施、出行服务网站、交通服务热线等多种手段发布,满足社会公众对公路交通出行前和出行中不同阶段需求的信息总称。主要包括:公路基础信息、服务设施信息、出行规划信息、交通运行状态信息、公路突发事件信息、施工养护信息、公路环境信息、应急救援信息、交通政务及辅助等信息。

  第四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的管理工作,所属道路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含)以上普通公路及重要旅游公路的运行监测与服务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经营管理收费公路的运行监测与服务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派出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全市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的路网管理单位,应按本办法要求,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开展信息采集、报送和发布工作,接受统一调度,执行联动操作。

  第五条 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是本市综合交通运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资源共享、快速联动、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六条 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应充分利用科技化手段,积极推广信息化技术,不断提高监测与服务水平。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七条 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信息采集是指通过路网监测设施自动或人工采集方式,获取公路网运行信息,掌握公路网运行状态的管理行为。

  第八条 路网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要求设置路网监测点。

  国家级路网监测点应按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设置;市级路网监测点应按市公路管理机构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其他路网监测点根据其重要程度和实际管理需求设置。

  第九条 经确定设置路网监测点的,路网监测设施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布设要求,并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

  新建公路应随路布设路网监测设施;已建成公路应结合路网改造与养护工程,逐步规范、完善路网监测设施。

  第十条 路网管理单位应做好所辖路段的收费、监控、通信、信息发布等系统设施的维护工作,设备及传输出现问题,最迟应于3日内检修完毕;同时,根据路网运行管理的需要,应及时补充和更新系统设施,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一条 各路网管理单位应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利用电子设备或人工方式,准确、及时、连续的采集公路运行监测与服务信息,获取重要路段以及重要桥隧、收费站点、治超站等公路节点的车辆运行、视频图像、基础设施运行、公路交通突发(阻断)事件、路网环境等信息和数据。

  第十二条 各路网管理单位应根据所采集的公路网运行信息,实施路网运行监测分析,开展预测预警工作。发现路网运行异常地应填写《公路运行信息处理记录》;预计对路网运行有较大影响时,应向市路网与应急处置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各路网管理单位应重点加强高速公路、国省干线、重要旅游公路及重要公路节点的监测和信息采集,准确掌握路网运行状态。

  第十三条 各路网管理单位结合管理实际,聘请公路交通信息员,负责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信息的采集工作。

  公路交通信息员每三年聘任一次,并在聘任后一个月内向市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机构备案。公路交通信息员的组织、培训和管理由聘请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十四条 各路网管理单位应根据各自管辖职责,通过“公路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系统”和人工手段向市路网与应急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报送信息原则上应通过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系统报送,不能通过网络传输的,采用电话、传真等方式报送。

  第十五条 各路网管理单位报送信息应遵守下列时间规定:

  (一)车辆运行数据、视频图像数据、路网环境信息等动态信息应通过路网管理系统实时报送。

  (二)公路交通突发(阻断)信息应严格按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及安全应急信息相关报送制度填报。其中,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应在计划作业开始5日前报送相关信息;需变更施工或活动起讫时间、范围的,应及时补充报送。

  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及其他对公路通行有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均可通过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填报系统填报,不能通过该系统填报时,可以通过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中《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见附件2)填报。

  (三)公路养护作业及改建工程应在开工前3日内录入到路网管理系统,以保证数据采集的及时、准确和全面。

  第十六条 市路网与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充分调动系统设施和人工手段,全面接收或下达全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信息,并根据有关要求,对路网运行有较大影响的情况及时报送上级管理部门、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各路网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和报送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运行监测与服务信息的内部审核制度,明确报送程序,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 公路网运行信息发布主要是指通过各种媒介,以便于认知的内容和形式,面向社会发布对公众出行具有参考作用的公路出行服务信息。

  第十九条 各路网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可变情报板、网站、微博、热线、广播、电视、移动终端、信息亭、出行宣传册等多种手段,及时、准确地发布公路出行信息;发布的公路出行信息内容应满足公众对公路交通“出行前”“出行中”不同阶段需求。

  第二十条 发布的各类公路出行信息服务内容按交通运输部《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相关规定执行,信息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路出行信息发布应体现准确性、时效性,对交通通行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性施工,应在开工5日前发布相关信息;对通行有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应在事件发现后15分钟内发布相关信息。施工结束、事件处置完毕交通恢复,应立即撤消信息。

  各路网管理单位应加强协作,配合发布相邻路段信息;高速公路、国道发生对通行有重大影响事件时,市路网与应急管理机构应配合在全市范围内发布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路网管理单位实行信息发布员制度,明确信息发布员岗位职责。各路网管理单位发布公路出行信息时,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信息发布员发布。

  需市公路管理机构协调发布公路出行信息时,由申请单位向市路网与应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通知相关路网单位发布。

  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发布信息时,由市路网与应急管理机构协调相关路网管理单位发布。各路网管理单位收到协调发布信息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发布。

  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紧急情况需要发布信息时,信息发布员可口头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先行发布信息,事后应补签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发布信息的单位或部门应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信息发布员对已发布的信息应及时检查、更新或撤消,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第二十三条 发布的公路出行信息应有计算机保存的记录或手工填写的《公路运行信息发布记录》,并按要求归档、备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路网与应急管理机构、各路网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值班接警、信息处理、路网监测、调度指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出行服务等工作制度,确保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五条 市路网与应急管理机构、各路网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公安、气象、国土、地震、民政、防汛、国防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有效的合作与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市路网与应急管理机构、各路网管理单位应开设服务热线,接受公众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答复。市路网与应急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其他路网管理单位的,应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及时处置答复;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置,并于3日内回复处置结果。

  第二十七条 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信息管理工作纳入市公路管理机构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公路网运行信息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开展路网运行监测工作不积极,未及时报送、发布、撤消有关信息,或发布虚假、错误信息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路网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管理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一月后试行。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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