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谷区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平政办发〔201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公司:

  《平谷区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9日

平谷区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平谷区各类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扩大就业并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各项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管员,是指由平谷区各区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安置到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各类协管员。用人单位留用的协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类协管员管理实行乡镇、街道和用人单位共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乡镇、街道考核为主,用人单位为辅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编办对新增协管员岗位设置进行初步审核,并负责协管员的统一招用,对用人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协管员的使用情况进行协调、监督,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及拨付市区两级促进就业专项补贴,根据协管员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确定管理类协管员岗位。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人员经费、就业补贴资金、协管员专项奖励资金及《劳动合同法》规定应享受待遇等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配合区人力社保局进行人员招用、劳动合同签订、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制定岗位责任制、学习培训及经费落实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征求用人单位意见后,在保证协管员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根据工作量将协管员在同一主管单位系统内统一调配使用。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八条 聘用各类协管员应当坚持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的原则,按照服务对象的数量和上级文件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聘用数量。

  第九条 各区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协管员,应先向区人力社保局报送招聘名额、招用对象、资金渠道、管理方式等具体内容。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编办、区财政局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审议,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设立专项预算进行招用。

  第十条 对工作性质不同的协管员进行分类管理,划分为服务类和管理类。服务类协管员主要从就业困难人员中招用,享受市区两级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协管员的岗位确定工作地点及工作时间,采用灵活的工作方式。管理类协管员从我区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中招用,由区财政负担人员经费,在乡镇、街道办公,主要作为相关科室编制内工作人员不足的补充。不适宜在管理类岗位的协管员由乡镇、街道与用人单位协商后,及时调整到服务类岗位。

第四章 考核认定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按照注重平时、注重绩效的原则,对所辖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年终按优秀、合格、不合格评定等次,并与协管员奖金发放直接挂钩。

  第十二条 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岗位责任制,对协管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奖惩处理

  第十三条 以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设立管理类协管员专项奖励资金,对年终考核为优秀、合格等次的管理类协管员,由乡镇、街道与用人单位协商后按等次发放奖金,在用人单位留用的管理类协管员奖金发放标准由用人单位设定。

  第十四条 协管员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年度乡镇、街道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违反用人单位《岗位责任制》要求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五)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情形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十五条 辞退或者解聘协管员,由聘用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予以办理,并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协管员一经辞退,原则上不得重新聘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各乡镇(街道)、区财政局、用人单位和区人力社保局四方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可按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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