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鼓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平政发〔201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公司:

  现将《平谷区招商引资鼓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7日

平谷区招商引资鼓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平谷区“一区四化五谷”发展战略,引进重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高端项目,提高全区经济总量和综合实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鼓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平谷区设立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

  第三条 设立平谷区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支持我区新引进企业的发展,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和个人参与招商引资。

  第四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新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主要包括:总部经济、文化创意产业、通用航空产业、现代服务业、旅游业、物流产业、现代制造业、食品加工业、现代农业等符合我区产业定位的项目。

第二章 鼓励办法

  第五条 招商引资中介奖。本条所指中介包括区级各招商引资部门、区内外各行业协会、事务所、驻京商会和代理公司等机构。

  (一)固定资产投资中介奖。

  1.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

  2.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

  3.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引进注册型企业中介奖。

  所引进单个企业年度纳税额20万元(含)以上的,分档按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年度纳税额2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注册型企业,按企业纳税额所形成区级财力的50%给予奖励;

  年度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注册型企业,按企业纳税额所形成区级财力的60%给予奖励;

  (三)中介组织引进对区域经济总量、财政收入有重大贡献的特殊行业、重点项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六条 经济总量贡献奖。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经营、纳税,且纳入我区统计范围的工业、建筑房地产、商业等行业企业。

  (一)年度工业总产值排名前十名的工业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现金奖励。

  (二)年度生产总值排名前十名的建筑、房地产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奖励。

  (三)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排名前十名的商业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奖励。

  第七条 企业高管及管理团队奖。

  (一)高级管理人员奖。

  对新引进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平谷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类企业,年度纳税额形成区级财力2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区级财力增幅超过10%的,对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个人所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给予奖励。奖励名额为每个企业3-5人。

  1.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所纳税额30%的奖励。

  2.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所纳税额40%的奖励。

  3.个人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

  (二)优秀企业管理团队奖。

  年度纳税额形成区级财力500万以上且当年区级财力增幅超过10%的,给予其管理团队奖励。

  1.年度纳税额形成区级财力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形成区级财力的1%给予奖励。

  2.年度纳税额形成区级财力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形成区级财力的2%给予奖励。

  3.年度纳税额形成区级财力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形成区级财力的3%给予奖励。

  (三)年度纳税额形成区级财力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优先解决进京户口指标。每个企业仅享受一次进京户口指标奖励政策,且申请的进京人员需符合北京市进京户口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实 施

  第八条 招商引资中介奖的兑现。

  (一)固定资产投资中介奖。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考核验收和奖励兑现。引进的项目应是2013年1月1日后引进并竣工投产的企业。申报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相关证明材料。

  (二)注册型企业中介奖。由企业注册地负责考核验收和奖励兑现。申报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完税凭证和企业委托中介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经济总量贡献奖。由区经济信息化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商务委分别负责排名前十的工业企业、建筑房地产企业、商业企业的考核验收和奖励兑现。申报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经济指标凭证。

  第十条 企业高管及管理团队奖。由区投资促进局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考核验收和奖励兑现。

  (一)申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奖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高级管理人员职位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二)申报企业管理团队奖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企业完税凭证。

  (三)申报企业高管进京户口指标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完税凭证及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政策发生较大调整时,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纳税额是指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之和。区级财力是指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

  第十三条 同一家企业不得重复享受相同类别的其他政策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规定的企业享受的各类奖励资金总和,不得超过该企业财政年度纳税额形成的区级财力。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经济总量贡献奖所需资金由区本级财政全额负担,隶属乡镇(街道)的企业高管及管理团队奖所需资金由区与乡镇(街道)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招商引资中介奖所需资金由引进企业或项目所属街乡隶属分级负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京平政发〔2004〕27号)、《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京平政发〔2004〕29号)、《关于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京平政发〔2006〕19号)、《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审核奖励暂行办法》(京平政发〔2006〕28号)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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