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京交安全发〔2013〕287号

路政局,运输管理局,交通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首都交通安全形势发展,扎实推进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程,进一步提升安全督查工作执行力,市交通委结合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另,请局、总队将《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工作规则》转发至各区县交通局及各相关交通企业。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3年12月23日

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首都交通安全形势发展,扎实推进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程,进一步提升安全督查工作执行力,全面发挥安全督查工作效能,根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设立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安全督查事务中心的函》,结合交通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工作在市交通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市交通委关于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各级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积极开展安全督查工作,确保所属各项交通安全工作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安全督查主要是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安全督查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督查中心”)对委路政局及其所属区县公路分局、北京市道路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北京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北京市路政局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委运输管理局及其所属城区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及其所属各大队和各区县交通局(以下简称“行业监管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的督查;以及对市属国有交通行业企业与一般交通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交通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督查。

  第四条 对交通行业企业的督查是安全督查的主要方式,通过对交通行业企业生产经营一线单位的督查,反映该行业监管单位安全监管履职情况。同时,通过定期(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对行业监管单位的直接督查,提出加强该行业安全监管的整改建议,以不断提升行业安全监管水平。

  第五条 安全督查工作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安全督查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开展。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防止主观臆断、以偏概全。

  (三)注重时效和实效的原则。安全督查着眼于推进行业监管单位监管水平提升,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限期整改,督促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督查中心以切实履行“督查的督查”工作职能为目标,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交通行业安全督查管理工作制度;

  (二)制定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年度工作指导意见、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各类安全督查工作实施方案;

  (三)贯彻落实市交通委关于行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解落实安全督查工作任务;

  (四)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五)定期分析和总结安全督查工作,不断改进督查工作方式方法;

  (六)完成市交通委交办的其它安全督查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行业监管单位作为被督查单位,以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为目标,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配合。为督查中心开展安全督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

  (二)督促整改。主动协调、督促交通行业企业对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并在确认整改完毕后,按期向督查中心反馈隐患整改情况;

  (三)提供资料。定期向督查中心提供行业监管和执法工作信息以及企业安全生产台账等基础资料,主要包括:每月报送本单位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具体数据资料;每月报送本单位下月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每季度报送安全检查、安全监管中的经验、做法以及有关案例资料;每年报送所管辖行业企业基本信息台账。

  第八条 交通行业企业作为被督查单位,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目标,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配合。为督查中心开展安全督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

  (二)落实整改。高度重视督查中心在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并落实整改责任,对于督查中心移送的或行业监管单位转办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认真地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在隐患整改期间不发生安全事故。

  (三)报送资料。积极向督查中心、行业监管单位报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经验、做法。

第三章 督查形式

  第九条 决策督查,是指对市交通委关于交通行业安全工作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精神、领导重要批示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十条 专项督查,是指重大活动期间、重要节假日期间、重点敏感时期,以及汛期、冰雪季节和大风雾霾等恶劣天气情况下对本市交通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十一条 日常督查,是指按照督查工作计划,对行业监管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和交通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的常规性督查。日常督查以督查交通行业企业为主。

第四章 督查程序

  第十二条 决策督查

  (一)部署。市交通委关于交通行业安全工作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领导重要批示等任务下达后,督查中心及时拟定督查工作方案,分解任务、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督查工作方案经委领导同意后,以市交通委名义下发执行。

  (二)执行。督查中心组织督查力量,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拟定具体督查计划,开展安全督查,认真做好记录。

  (三)报告。督查中心按照工作要求汇总督查信息,定期向委领导报告安全督查工作进展,并及时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反馈至行业监管单位。督查任务结束后,督查中心将督查工作情况形成督查专题报告,报送委领导。

  第十三条 专项督查

  (一)立项。督查中心结合某一特定时期交通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拟定专项督查工作方案。

  (二)督查。督查中心按照专项督查工作方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重点督查。

  (三)督改。督查中心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以及行业监管单位履职中存在的问题,向行业监管单位进行反馈,由行业监管单位督促整改,督查中心按期开展回查。

  第十四条 日常督查

  (一)计划。督查中心拟定年度、月度工作计划,按照计划开展日常督查。

  (二)督查。对一般交通行业企业的督查。第一回合,督查中心对企业进行督查,开具安全督查记录单,将问题汇总、整理后,通过安全督查情况移送单移送至行业监管单位,由其督促企业按期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整改完成并反馈后,督查中心进行回查,问题已整改,第一回合结束。若问题未整改,督查中心将情况再次移送至行业监管单位,由其督促企业按期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整改完成并反馈后,督查中心进行第二次回查,问题已整改,第二回合结束。若问题仍未整改,督查中心报请委领导,以市交通委名义发布安全督查通报,督查中心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第三次回查,第三回合结束。

  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督查。第一回合,督查中心对生产经营一线单位进行督查,开具安全督查记录单,将问题汇总、整理后,通过安全督查情况移送单移送至市属国有企业,由其督促企业按期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整改完成并反馈后,督查中心进行回查,问题已整改,第一回合结束。若问题未整改,督查中心将情况移送至行业监管单位,由其督促企业按期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整改完成并反馈后,督查中心进行第二次回查,问题已整改,第二回合结束。若问题仍未整改,督查中心报请委领导,以市交通委名义发布安全督查通报,督查中心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第三次回查,第三回合结束。

  (三)归档。督查中心及时整理归档日常督查材料,包括督查计划、安全督查记录单、安全督查情况移送单等。

第五章 督查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请示报告制度。所有督查事项的提出、督查工作的实施以及督查结果的反馈,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督查结果反馈制度。督查工作需做到“有交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督查中心应及时将督查情况移送至行业监管单位,行业监管单位应按期将督促整改情况反馈至督查中心。

  第十七条 信息制度。督查中心通过督查周报、督查月报、督查工作动态、督查专刊等形式,逐步完善信息体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准确报送督查信息。

  第十八条 通报制度。督查中心对行业监管单位安全监管履职情况、安全督查工作落实情况等进行总结分析,定期以市交通委名义发布通报。

  第十九条 会议制度。督查中心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行业安全督查工作会议,进行安全督查情况总结,并定期组织行业监管单位和交通行业企业召开座谈交流会,及时发现和改进督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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