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声环境区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政发〔2013〕5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东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5日  

东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实施细则

  一、前言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北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技术细则》(京环发〔2012〕255号)对东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东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行)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细则。

  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本细则适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东城区建成区面积41.84平方公里,包括1、2、4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中1类区18.67平方公里,2类区3.80平方公里,4类区14.55平方公里,交通干线建设项目用地4.82平方公里。

  (一)1类区

  除2类区、4类区外,东城区范围内其它区域均为1类区,占地18.67平方公里。

  (二)2类区

  1.雍和科技园商业区

  北至北二环内侧辅路,西至北锣鼓巷,南至鼓楼东大街、交道口东大街、东直门内大街,东至东直门北小街,占地1.24平方公里。

  2.南锣鼓巷商业区

  北至鼓楼东大街,西至后鼓楼苑胡同、南下洼子胡同、豆角胡同、东不压桥胡同,南至地安门东大街,东至交道口南大街沿菊儿胡同向西,至南锣鼓巷东侧100米,向南沿北兵马司胡同向东至交道口南大街,占地0.51平方公里。

  3.东二环商务区

  北至民安街经东直门北大街到东直门外大街,西至东扬威街沿东直门内大街向西至东直门南小街、向南至北新仓胡同、向东到仓夹道、向南经东四十条到青蓝大厦西侧道路、经北京军区总医院外墙及南新仓文化休闲街南侧边界到东门仓胡同、豆瓣胡同、东水井胡同经大方家胡同到小牌坊胡同、艺华胡同,南至东总部胡同,东至东二环路、经富华大厦南侧道路到东中街,占地0.06平方公里。

  4.王府井商业区

  北至东安门大街、金鱼胡同,西至晨光街、南河沿大街,南至东长安街,东至东单北大街经东单三条到校尉胡同,占地0.25平方公里。

  5.前门商业区

  北至前门大街月亮湾东侧路连接前门东大街,西至前门大街,南至世纪天鼎市场南侧路、刷子市胡同,东至前门东大街14号楼东侧路向南连接崇文门西河沿、向西至长巷二条北沿线、向南至鲜鱼口街、向西到前门东路、向南到珠市口东大街、向东连接世纪天鼎市场东侧路,占地0.22平方公里。

  6.崇文门外及红桥商业区

  北至崇文门东、西大街,西至新革路沿珠市口东大街至磁器口大街、天坛路,南至体育馆路,东至花市北大街沿广渠门内大街至石板胡同、葱店西街、营房西街、体育馆西路,占地0.70平方公里。

  7.永定门外商贸区

  北至京沪铁路,西至马家堡东路,南至百荣世贸商城南侧路、区界,东至永定门外大街、沙子口路,占地0.72平方公里。

  8.北京站前商业区

  北至建国门内大街,西至北京站前街,南至北京站东街,东至东二环路,占地0.10平方公里。

  (四)4类区

  1.4a类区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距离要求见表1)区域。

  表1 4a类功能区两侧距离的划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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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划分距离范围内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第一排建筑面向线路一侧至线路边界线的区域及该建筑物两侧一定纵深距离(见表1)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并排的两个建筑物临路一侧的相邻两点间距离小于或等于20米时,视同直线连接。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线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线路一侧范围为4a类区。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其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若临路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线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见表1)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4b类区为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用地范围外两侧45米区域内。

  3.地面段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非机动车道路或机非混行道路外沿为边界,高路基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没有辅路的高架公路和城市道路以高架段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高速公路以护网处为边界,没有护网的按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相关情况处理。

  4.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5.4类区情况详见附件1、附件2。

  四、补充规定

  (一)3类声环境功能区中居住区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二)4类区未实施前均应按照当前功能区划从严管理,规划实施后调整为4类区。

  (三)振动环境功能区制订前可参照声环境功能区。

  五、本细则由东城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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