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高〔2014〕1号

各市属高等学校: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市教委第1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4年2月6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1月6日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和北京市高等教育发展战略,巩固拓展“质量工程”和“创新工程”建设成果,提升北京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和加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提高北京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京教高〔2012〕2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项目建设以促进北京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为目标,坚持“育人为本,突破创新;丰富内涵,共享资源;分类发展,彰显特色;提高质量,服务社会”的基本原则,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发展为中心,进一步确立人才培养在高等学校中的中心地位,加大教学投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优化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培养项目包括专业建设、本科生培养、研究生培养、高职学生培养、国际交流合作、教师教学促进、教学资源建设与共享、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发展等八个方面建设内容。

  第五条 专业建设项目指支持高校分层次、分类别地开展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推动专业综合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与办学效益的项目。主要包括专业群建设项目、专业调整与特色专业建设项目、专业综合改革项目。

  第六条 本科生培养项目指在教学内容、课程体系、人才培养模式、实践教学等方面对本科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培养有积极作用的项目。主要包括本科课程改革项目、实践教学改革项目、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项目、教学改革促进项目。

  第七条 研究生培养项目指支持研究生参加各种学术组织和学术活动,着力培养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项目。主要包括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与课程体系建设项目、产学研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研究生创新活动项目、优博评选项目。

  第八条 高职学生培养项目以促进高职院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通过提升院校办学条件,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动校企深入合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高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高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项目、高职学生技能竞赛项目、教学改革促进项目。

  第九条 国际交流合作项目指鼓励和支持北京高校与世界一流大学开展广泛深入的交流与合作的项目。主要包括国内外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国内外合作办学项目、来华留学奖学金项目、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

  第十条 教师教学促进项目指充分发挥知名教授、团队传帮带作用,吸引教师积极投入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项目。主要包括教学名师建设项目、优秀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项目、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建设项目、校外名师讲学项目。

  第十一条 教学资源建设与共享项目指通过优质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推动教学共同体建设,并促进优秀文化成果在高校乃至全社会的推介,实现区域内的资源整合、优化配置、协调发展的项目。主要包括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项目、教学资源共享平台项目、精品教材建设项目、教学质量保障建设项目、文献资源建设项目、高校博物馆联盟项目。

  第十二条 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发展项目是指通过支持北京高校就业中心、创业教育中心建设,打造就业特色工作品牌,进一步加强高校在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创业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持续提升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水平的项目。主要包括北京高校“就业特色工作”建设项目、创业教育示范中心建设项目。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项目实行市教委、高等学校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十四条 市教委联合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实施规划、经费分配预算、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建设,负责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负责对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并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的申报、论证、项目预算、管理与验收,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具体落实项目的建设任务,全面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并合理安排项目经费,及时做好项目总结、验收以及宣传展示推广项目建设成果等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项目分立项评审类和立项备案类项目两类。

  评审立项类项目是指市教委提出人才培养项目的工作要求,由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经市教委组织评审后正式批准的项目。主要包括:专业综合改革、实践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与课程体系建设、产学研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优博评选、国内外合作办学、教学名师建设、优秀教学团队建设、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建设、精品教材建设、北京高校“就业特色工作”建设、创业教育示范中心建设等项目。

  备案立项类项目指高等学校结合已有的建设基础,根据市教委相关项目申报方案,自行确定具体项目内容、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专业群建设、专业调整与特色专业建设、本科课程综合改革、大学生科研训练、大学生学科竞赛、教学改革促进、研究生创新学术活动、高职实训基地建设、高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高职学生技能竞赛、国内外联合培养本科生、来华留学奖学金、境外学习奖学金、国内外合作办学项目、校外名师讲学、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教学资源共享平台、教学质量保障建设、文献资源建设、高校博物馆联盟等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条件和立项程序如下:

  (一)评审立项类项目

  1.申报评审立项类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市教委人才培养工作规划及相关专项工作要求;

  (2)目标明确,内容详实,计划可行。

  2.申报立项程序

  (1)市教委发布工作通知;

  (2)各高等学校根据市教委通知要求申报项目;

  (3)市教委组织项目评审并以文件形式将项目名单下达至项目所在学校;

  (4)项目所在学校组织填报项目经费申报书;

  (5)经市财政局审定项目经费方案后,批准立项实施。

  (二)备案立项类项目

  1.备案立项类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规划;

  (2)具有项目建设规划周期和年度工作计划;

  (3)年度建设内容和实施计划详细,可执行;

  (4)立项项目必须绩效目标明确。

  2.申报程序:

  (1)市教委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发布项目申报方案;

  (2)学校根据方案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申报书并对各项目进行项目论证;

  (3)经市财政局审定项目经费方案后立项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人才培养项目实行学校统一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协调、经费使用,并及时向所在学校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中期进展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等。

  项目负责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为项目所在学校在职人员;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与先进的教育思想观念;

  3.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较好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所在学校应有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项目的规划、论证、管理等工作,并加强对项目的统筹及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经费和预期目标。

  项目所在学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任务完成和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为:

  1.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2.负责对项目执行中形成的国有资产和研究成果管理;

  3.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审查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申报书)、调整方案以及项目其他上报材料;

  4.接受市教委的指导、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批准的项目申报书)是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应报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人才培养项目建设目标、内容、进度安排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项目所在学校应按程序向市教委报告并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年底前应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报项目所在学校管理部门,经学校审核后向市教委报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项目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对于在项目申请、评审、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计划任务并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任务并追回专项经费、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市教委人才培养项目相关项目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三)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市教委可以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市教委人才培养项目相关项目等处理。

第六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 人才培养项目由市教委和项目所在学校分别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完成后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随机检查和年度检查。项目所在学校负责项目年度检查,可采用项目组填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也可实地检查。年度检查结束后须将学校年度检查总结材料报市教委备案。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项目进展情况;

  2.资金的使用情况;

  3.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组织实施不力或自行调整建设内容的,市教委有权调整或终止项目建设计划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一般为1至3年。建设期满须接受验收。

  项目所在学校负责备案立项类项目的验收,可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结题验收报告或实地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完将项目验收材料报市教委备案。

  市教委负责评审立项类项目验收,项目组填写项目结题验收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委。市教委可视情况采取实地验收或专家审核的方式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为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和项目结题验收总结报告等。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1.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2.实施效果,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对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按照项目类型有所侧重;

  3.项目管理情况;

  4.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果将由市教委在系统内予以公布。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 人才培养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项目所在学校所有,学校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科学数据库、项目报告档案,按照市教委有关数据共享的要求和项目信息管理规定要求,按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研究报告等,均应标注资助项目名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6日起实施。《北京高等学校市级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京教财〔2008〕3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继续执行,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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