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23〕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号),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本市集聚发展,推动实现外资研发中心数量、能级双跃升,进一步畅通链接全球创新资源渠道,促进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加快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支撑服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提级扩容
(一)吸引外资研发中心在京落地集聚。充分发挥北京教育、科技、人才优势,支持知名跨国公司和国际顶级科研机构在京首次设立实体化研发创新中心或开放创新平台。引导新设外资研发中心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在有基础、有条件的国际合作重点区域集聚发展,推动打造国际研发集聚区,根据其在引入国际创新资源、扩大开放合作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金支持。
(二)鼓励外资研发中心提升创新能级。支持在京外资研发中心由区域级研发中心提升为大区级或全球级研发中心,依据其在提升本地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方面的综合评估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对外资研发中心在京落地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等高精尖产业重大优质项目,符合条件的予以支持,并纳入市级重点项目落地与投资促进专班机制给予专项调度。
二、支持开展高水平科技创新
(三)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加大研发投入。落实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快实施外资研发激励计划,探索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对外资研发中心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给予支持。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辅导服务。
(四)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深度融入本地创新体系。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独立或牵头承担北京市科技研发、国际合作、应用场景示范等政府科技任务。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聚焦本市高精尖产业,搭建概念验证中心、共性技术平台等创新服务平台,开展前沿技术协同创新。具备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作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申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积极吸纳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加入北京市科技专家库。
(五)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高价值专利布局,牵头或参与创制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鼓励外资研发中心申请纳入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名单,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优先审查推荐。
(六)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共建开放创新生态。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与新型研发机构、科技领军企业等本地创新主体,通过多种形式,构建紧密的创新合作伙伴关系,共同融入全球创新网络。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起或参与设立创新基金、成果转化基金。鼓励外资研发中心深度参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关村论坛、金融街论坛等国家级平台,首发首展前沿科技成果,促进国际科技交流合作。
三、提高研发便利化水平
(七)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向外资研发中心开放。支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共性技术基础平台、科技信息公共服务等向外资研发中心开放。探索优化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做好对外资研发中心访问国际学术前沿网站的安全保障服务。
(八)优化外资研发中心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机制。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重要科研物资通关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进口研发用品实行优先查验预约。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纳入北京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市级科研项目的入境动植物转基因生物、生物材料积极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给予检疫审批便利化安排。对临床试验用途的干细胞等人源化细胞入境检疫采用一关审批、多地临床试验的监管新模式。支持对外资研发中心出于研发目的暂时进境的研发专用关键设备、测试用车辆等按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期限。
(九)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数据依法有序跨境流动。推动外资研发中心按照国家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加强自身数据管理,促进研发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为具有数据跨境需求的外资研发中心提供数据跨境流通技术支持和合规服务。
四、加强全方位要素保障
(十)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引才留才。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引进和培养基础科研人员,经综合评价后可将其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对其引进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实行计划单列。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引进关键环节高水平研究人才。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为团队内外籍成员申请一次性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许可和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按照国家相关试点工作要求,将外资研发中心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纳入外国高端人才(A类)认定范围,其工作许可所需证明材料可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
(十一)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研发人员参加本市职称和科技奖项评审。鼓励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参加本市职称评审,其海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职称“直通车”评审或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职称“直通车”评审。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具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士申报本市的国际合作中关村奖。
(十二)优化提升对外资研发中心的人才服务水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符合条件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享受进境物品快速通关便利,对符合免税科研、教学物品和免税自用物品清单的进境物品予以免税放行。将外资研发中心纳入邀请外国人来华“白名单”,可容缺受理邀请外国人来华申请。
(十三)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项目布局空间保障。外资研发中心的增量扩容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差别化供地方式以及房租补贴等措施,“一企一策”量身定制空间保障方案。
(十四)加大对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将外资研发中心纳入“北京畅融工程”、北京市银企对接系统等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
五、完善服务工作体系
(十五)加强统筹协调。成立市级外资研发中心工作专班,将科技创新能力较强、成效显著的外资研发中心纳入“服务包”工作机制,配备“一对一”服务管家,并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加强政策评估、跟踪回访等工作,为外资研发中心在京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
(十六)推动政策落地。进一步加强政策宣讲,推动各项支持政策直达快享,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支持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在资金、人才、空间等方面出台相应配套政策,着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六、附则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1号)中相关表述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