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在系列促消费活动有序开展及春节假期消费较为活跃等因素带动下,全市消费品市场延续恢复态势。其中,网上零售额由降转增,通讯器材、汽车以及金银珠宝等时尚类商品表现较好。
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374.2亿元,同比增长2.6%。其中,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网上零售额786.3亿元,增长2.9%,增速较上年全年提升5.6个百分点。按消费形态分,商品零售2159.1亿元,增长2.5%;餐饮收入215.1亿元,增长3.6%。
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主要商品类别看,通讯器材类和汽车类商品分别实现零售额277.9亿元和235.3亿元,分别增长21.5%和8.3%,其中新能源汽车保持较好增势,实现零售额增长22.2%。粮油食品类商品实现零售额171.9亿元,增长2.7%。金银珠宝类、化妆品类和体育娱乐用品类商品分别实现零售额117.4亿元、41亿元和27.7亿元,分别增长29.6%、5.1%和6.7%。但文化办公用品类、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等商品不同程度下降。
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累计增速
单位:%
附注:
一、统计范围
北京市地域内有消费品零售业务活动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采集渠道
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 ①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1]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通过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进而推算总体。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其中:限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网上零售额:指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通过互联网取得订单并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①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