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五一”假期、“618”等促消费节点消费需求有效释放等因素带动,全市消费品市场有所好转,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由降转增。其中,网上零售加快恢复,通讯器材、金银珠宝和体育娱乐用品等升级类商品保持较好增长态势。
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769.5亿元,由1—4月同比下降0.2%转为增长1%。其中,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网上零售额2064.4亿元,增长5.4%,增速提升4.1个百分点。按消费形态分,商品零售5238.8亿元,增长1.4%;餐饮收入530.7亿元,下降2.7%。
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主要商品类别看,汽车类商品实现零售额681.6亿元,增长0.2%,其中新能源汽车保持较好增势,实现零售额增长30.9%。通讯器材类商品实现零售额626.6亿元,增长11.3%。粮油食品类商品实现零售额389.4亿元,增长2.4%。金银珠宝类和体育娱乐用品类商品分别实现零售额255.3亿元和90亿元,分别增长27.4%和16.7%。但文化办公用品类、石油及制品类等商品零售额仍不同程度下降。
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累计增速
单位:%
附注:
一、统计范围
北京市地域内有消费品零售业务活动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采集渠道
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 ①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1]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通过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进而推算总体。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其中:限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网上零售额:指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通过互联网取得订单并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①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