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政策解读 倾听企业心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举办第五十一期“处长政策解读日”活动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住建领域营商环境以及“两区”建设政策的落地实施,更好服务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常态化“处长政策解读日”活动。  11月22日下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举办了第五十一期“处长政策解读日”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招投标管理事务中心主任袁利军以“招标投标政策解读”为主题,回顾了我市房建市政领域近年来招投标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并详细解读了今年出台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投标服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24〕361号)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对违反资质审批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企业采取投标限制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24〕200号)。袁利军主任围绕文件的出台背景、政策亮点和主要内容,通过归纳核心要点、分享典型实例以及阐释关键细节等方式着重对文件具体要求和实操流程展开介绍,对企业实践中关心关切的普遍问题明确了法规依据及规范性做法,对活动现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交流与解答,帮助企业精准把握并有效落实相关政策要求。  此次活动有15名工程建设相关企业代表到场参与,同时有230余人线上参加。解读细致翔实、交流气氛热烈,达到了“解读政策、答疑解惑、倾听诉求、示范引导”的综合效果。  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坚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招投标改革实践,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助力首都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  问题1:如何通过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强化施工项目现场和招投标市场的两场联动机制?  答:将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和智慧工地、工程质量全过程管理体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等引领性、强制性要求纳入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范围,积极引导企业提升项目管理、技术创新和资源配置能力,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首都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17版》(2024.10修订)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共分为六大部分(综合风险管控、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安全管理及保障措施、绿色文明施工管理及保障措施、进度与成本、创新引领与智慧工地创建),共计23个评分模块,贴近施工现场管理要求,使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更具针对性,有效解决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具体施工组织两张皮问题。  问题2:通过哪些方式加大评标(审)过程公开力度?  答: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场所,通过屏幕实时向社会展示评标(审)过程。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在评标见证室对评标(审)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投标人家数过多时,招标人可随机抽取一定比例投标人进行现场监督。  问题3:通过哪些方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中载明招标人项目负责人与内部纪检监督联系方式、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信息。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前,向社会公开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的商务信息、评审专家姓名;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向社会公开所有投标人的商务信息、评标专家姓名、评标报告。  问题4:招标人在招标人代表选派、资格预审结果、中标结果、招标人提出的投诉(举报)等环节,应提交集体决策书面材料,如何提交?  答:在招标人拟派资格预审代表、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等环节,招标人完成集体决策后,即可在电子化平台中勾选“该事项已经过招标人集体决策”,相关的集体决策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问题5:招标人代表如何选派?  答:招标人可自主选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工作,充分行使招标人主体权利,履行应尽义务;确有原因无法派出招标人代表的,应对情况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关责任。  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问题6:招标人代表需要回避的情况有哪些?  答: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评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三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五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  (4)曾因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问题7:出现招标人评标代表或评标专家临时缺席、专家突发疾病等情况时,应如何处理?  答:  (1)招标人代表原因出现上述情况的,招标人应当更换其他招标人代表或者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社会专家进行替换;  (2)社会专家出现上述情况的,招标人应当补抽评标专家进行替换。  (3)不能擅自直接解散依法产生的评标委员会。文章来源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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