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常见问题汇总
1.哪些家庭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2.公共租赁住房对申请人有什么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3.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面积多大?
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为主。
4.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是什么?
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
5.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程序是什么?
(一)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经批准后,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县政府网站上公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工期、租金标准、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
(二)轮候家庭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意向登记家庭备案时间顺序,按房源与家庭数量比不超过1:1.2确定参加摇号入围家庭名单。
(四)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围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在区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五)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结合本区县实际选择下列一种方式组织公开摇号配租。“三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
①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配租家庭范围后,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摇出家庭选房顺序号,家庭依据摇出的顺序号选房。选房工作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下,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配租家庭范围后,可结合配租住房套型,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分组对应不同套型的房屋,直接摇出家庭顺序号及所对应的房号。
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后房屋空置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根据最近一次摇号顺序号依次递补。
(六)申请家庭选房确认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其中需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应先办理完原住房腾退手续。
6.家庭收入如何计算?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每个申请成员在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每个人的工资、奖金(含年终一次性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7.申请家庭总资产净值包括哪些内容?
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等净值及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总和。
8.房产、汽车等资产价值如何核算?
房产价值应由申请家庭如实申报,申报房产价值如明显与周边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异较大,可参考同区域新建房屋出售价结合成新或拆迁补偿标准确定。车辆净值可参照二手车市场价格确定。有异议的,请申请人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
9.申请家庭如何知道自己已经获得了轮候摇号资格?
审核部门确定申请家庭已获得轮候摇号资格后,将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通知单。
10.公开摇号是直接决定房号还是决定选房顺序号?
公开摇号只是决定选房顺序号。按摇中顺序依次选房,排在前面的放弃选房,后面的可以依次替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的,视同放弃购房资格。
11.如果本次摇号未摇中,能否参加下一次公开摇号?
可以持您通过审核的相关资料参加下一次公开摇号。各区县结合实际情况,对多次摇号未中且确有困难的家庭可优先摇号。
12.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去哪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区县制定的外省市来京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办法发布后实施。
13.各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是不是同样的?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申请人家庭,可按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统一申请;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4.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其中申请廉租住房的低保家庭成员按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标明的人口认定。
15.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及公示时限有多长?
街乡初审10个工作日,初审公示5日,2个工作日上报区(县);区县复审10个工作日,复审公示5日,2个工作日上报市里;市住房保障部门8个工作日备案,2个工作日下发备案通知,共计34个工作日,10日公示。按有关规定,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查资格和进行部门间信息比对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16.单位集体户口是否等同于北京城镇户籍?
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是北京市城镇户籍的一种形式,符合准入户籍要求。外地户籍人员因上学、服兵役来京不能作为主申请人。
17.申请家庭是否需提供公积金、社保和所得税证明?
2017年起,申请家庭都不需要提供这些证明,住保部门通过部门联网进行信息比对核查。
18.申请家庭成员缴纳的公积金是否计入家庭收入?
申请家庭成员按照规定由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不计入家庭收入。申请家庭成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的各种一次性补偿金、安置费以及离(退)休后一次性领取住房公积金等一次性费用核定为家庭资产,不计入家庭上年收入。但是每月领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租房或还购房贷款的,计入家庭收入。
无业、无固定收入的人员及买断工龄下岗人员,档案放在人才或街道,其家庭成员收入如何计算?档案存放地不给出具收入证明如何处理?
申请家庭成员档案放在人才服务中心或街道的,应由人才服务中心或街道出具相关证明。档案存放地不给出具收入证明的,由所在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家庭成员收入进行核定。
19.如何计算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
申请家庭住房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北京市内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按申请家庭成员住房使用面积之和除以申请家庭人口计算。申请家庭成员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应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20.申请家庭京外房产如何计算?
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时,申请家庭成员京外住房不计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自有产权住房核定房产净值,申请家庭需出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关于京外住房净值的评估报告。
21.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查是否规定了工作时限?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资格审核、年度复核工作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申请家庭有不实申报行为的,应会同有关单位对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间不计入资格审核工作时限。
22.申请家庭怎样能知道审核是否已经通过?
申请人可以通过领取备案通知单、向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电话咨询、查看区县政府部门网站发布的资格审核信息公示内容等方式了解,也可在市住建委网站上查询“市级已备案结果公示”。
23.以前参加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能否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个人只要在申请家庭中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参与申请,就不能再次作为其他申请家庭成员参与申请。一个家庭只能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除《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中家庭人员结构变化处理意见的通知》(京住审字〔2015〕34号)规定情形外,再次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的,不予受理。上述34号文件有关规定如下:
一、已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家庭人员数量和结构变化,涉及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原申请家庭成员中的未婚子女与他人结婚组建新家庭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
(二)原申请家庭成员中夫妻一方离婚后与他人再婚组建新家庭,且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已经分割完毕,并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并不受离婚原则上满三年的期限限制。
二、已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按政策规定减少保障人口的,从原申请家庭中分离出的人员可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其中因离婚而分离出的人员,除与他人再婚组建新家庭申请外,应当遵守离婚原则上满三年的期限要求。
以前参加过福利分房的家庭,若人均住房面积、收入情况符合条件,可以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
24.离婚家庭成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有什么限制?
申请人曾离婚如申请保障性住房时,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
25.残疾退役士兵、人武部现役干部家庭申请保障房是否可以优先?
按照京民安发〔2010〕433号,残疾退役士兵领取购(建)房补贴后,符合条件的可优先配租配售政策性性住房;按照京建发〔2011〕299号,符合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资格的人武部干部属于优抚家庭的,由申请家庭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从本区(县)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中优先配租配售。
26.申请家庭将自有住房赠与或出售给他人的,是否可以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申请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后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时,申请家庭出售或赠与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须满三年。申请家庭出售或赠与住房,起始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日期(填发日期)或完税时间为准。
27.申请家庭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嫌涉弄虚作假的,如何处理?
申请家庭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收入及资产等状况的,经复查属实,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申请资格的决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该家庭自被取消申请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28.公共租赁住房弃租有什么规定?
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租赁合同,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
29.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租金是如何确定的?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估价机构或保障房中心定期测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市场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产权单位拟定,不得高于测定的项目所在区域市场租金,并实行动态调整。产权单位为中央及市属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需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其他项目租金标准需经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30.公共租赁住房租期多长时间?租金怎么收取?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31.租期内住房需求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屋,产权单位可根据调整审批意见时间顺序予以调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项目中没有套型匹配的房屋,由产权单位建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
32.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如何处理?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3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如何办理?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60日向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34.如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需提前30日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腾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10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5.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如何进行资格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复核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查询承租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根据复核结果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等进行动态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