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共有产权房预售合同:点击下载
➤适应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新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相关内容作出统一调整:
一是将合同中法律依据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均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是将第二十条前期物业管理的第4款中“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改为“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自2019年推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实际情况,本次合同修订将相关条款中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统一修改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将第二十条前期物业管理中关于“业主一卡通”的内容整段删除。
(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四部门〈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11号)的相关要求,第十六条保修责任第二款中添加“并在乙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交付乙方”的约定,切实保障购房家庭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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