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质调查中心(中南地质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中国地质调查局直属正局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中南地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综合调查、国土空间综合研究和地质安全评价工作,承担中南地区地质调查协调工作,支撑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资源管理中心工作,开展地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根据业务工作需要,2024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应届毕业生15名。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2024年国内应届毕业生(非定向)、近两年(截至入职前)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留学生,年龄35周岁以下。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或招聘单位驻地关于接收应届毕业生的有关规定。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党籍、公职的。
3.曾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还在禁考期的。
4.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5.曾有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的。
6.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
三、招聘岗位、专业及具体要求
招聘的岗位、人数、专业、要求等内容见附表。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方式:请于报名期限内登录“中国地质调查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平台”(网址: http://cgs.gjzhaopin.cn/,推荐使用Chrome、火狐浏览器登录),仔细阅读注意事项,按照系统要求浏览招考岗位并选择报名。
2.报名须知:考生需以最高学历报考;考生不得填报报考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报名截止时间:2023年11月15日。
(二)资格审查
根据岗位要求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招聘过程中发现资格不符情况,一律取消应聘资格。
(三)考试(笔试、面试)
1.笔试。考试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该岗位招聘人数的3倍,如果考试人数不满足要求,招聘单位则视情况研究是否取消该岗位招聘。分数采用百分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笔试安排另行通知。主要测试考生的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数量关系及资料分析等能力。
笔试采取线上网络答题形式:试题在网上发给应聘者,自应聘者收到试题后开始计时,在视频监控下答题,限3个小时之内提交答卷。
2.面试。对于通过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每个岗位按照1:5的比例和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少于规定比例人数的岗位,按实际人数进行面试。若某岗位有考生主动放弃面试机会,则按该岗位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如遇末位同分情况,一并进入面试。面试人员名单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面试采用百分制,合格分数线60分。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沟通协调、口头表达和岗位适应能力、外语水平等。面试主要采用PPT汇报形式,时间15分钟以内,面试线下进行。
(四)考察、体检
按照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确定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考察人选,在中心门户网站公布考察人员名单。
考察对象根据招聘岗位实行等额考察。考察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应聘或未通过考察的,由单位研究是否进行递补,如果递补则按照综合成绩排序依次递补。确定考察对象后,中心统一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五)拟聘用人员公示
根据综合成绩、考察情况、体检结果,经本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后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招聘公告发布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15个工作日内,拟聘毕业生须与本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三方协议),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六)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七)试用期
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被聘用后按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相关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应聘人员在招聘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注意查收并回复信息,因应聘者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应聘人员在应聘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自理。
(三)公开招聘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请应聘人员及时关注网站相关信息,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笔试或面试者,不再单独另行通知。
(四)应聘人员应保证所提供的各种材料真实、准确,招聘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及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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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